[24] 比如,民国时期学者朱显祯撰写了《德国历史法学派之学说及其批判》(《社会科学论丛》1929年第1卷第10期,可参阅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基础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579-592)一文。在这篇论文中,作者的评价讨论表现了作者极为强烈的对话意识。另外,我们可以注意1950年代以来的中国学者也有这样的对话意识,只是在1950年代至1980年代初期(除了文革时期),这种对话意识通过著述,更为突出地表现为了 “政治正确”的批判和揭露。当然,著述“题目”中所包含的“批判”、“分析”之类的用语,已经表明著述的部分叙事目的。
[25] 比如,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法律文库》丛书中,我们可以发现被聘为“文库顾问”的外国学者。
[26] 因为,实际上我们很难断定哪些想象是准确真实的,哪些不是。
[27] 在中国学者“评介”的正文和注释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这样的例子。最为典型的“教科书”恐怕就是如下几本:Edgar Bodenheimer, Jurisprudence: 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Edwin Patterson, Jurisprudence: Man and Ideas of the Law, Brooklyn: The Foundation Press, Inc., 1953; J.W. Harris, Legal Philosophies, London: Butterworths Co., 1980; Reginald.W.M. Dias, Jurisprudence, 4th ed., London: Butterworths Co., 1976.最为典型的辞书可能是:David Walker,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0;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28] 以哈特、麦考密克、拉兹1970年代以后撰述的实证法学著述作为例子,在这些著述中,我们几乎无法发现有关马利旦一类的新神学自然法学的任何语词。
[29] 就批判法学而言,德沃金在自己的重要著作中只是非常轻描淡写地提到了一下这个学派,参见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p. 271-274.即使是在其他著述中,德沃金也是这种态度。
[30] 那一时期的有关法律经济学的介绍以及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中国法律、法学问题的文献,是较为可观的,已经不是举例可以说明的,虽然今天依然如此。
[31] 关于这些理论与法律经济学理论如何具有同时性,参见Gary Minda, Postmodern Legal Movements: Law and Jurisprudence at Century‘s End,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pp. 83, 106, 128, 149, 167.
[32] 参见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London: Duckworth, 1978, chap. 2.
[33] 参见Neil MacCormick, H.L.A. Hart,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1;Ruth Gavison, “Introduction, ” in Issues in Contemporary Legal Philosophy: the Influence of H.L.A. Hart, ed., Ruth Gavis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7.
[34] 见Herbert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1, chap. 5.其实,哈特在本书的其他各章,都分散地讨论过这个关键问题。
[35] 当然,就“不得违约”这样的义务规则本身而言,其也存在“内在观点”的问题,也即其中包含“你应当、我应当、他应当如何……否则即是错误的”修辞含义。但是,这是分析一般规则和内在观点的依存关系的问题。参见Herbert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chap. 5.
[36] 其实,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20世纪以前或者早期的相当一些西方法学理论在中国法学中是容易获得“理解动力”的。因为,中国已经具备的法学知识背景与这些理论的知识背景的差异并不严重。
- 上一篇:朝向二十一世纪的西方哲学
- 下一篇:公共哲学论(之一)
- · 实体倾向合理性分析
- · 公权合法性的法律基础:法律主义
- · 论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实现
- · 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
- ·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
- · 经验的研究司法
- ·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
- · 中国法学的迷茫
- · 新 分 权(导言)
- · “澳大利亚的兔子”——法律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