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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表达”(7)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其次,与前面一点相连,也与前面所分析的“知识介绍者和知识接受者的权力位置关系”相关,中国“评介”中的“想象”支配了作为中国阅读者的“想象”。正如人们所深知的,也如前面已经提到的,至少相当一段时期以来,甚至是在今天,大多数研究法律的中国读者并不能够直接运用外语进入西方法学语境。于是,中国学者的“评介”也就自然容易发挥重要的导引作用。在这个意义上,中国阅读者的“想象”,实际成为了“西方法学理论”的“想象链条”的终端。当然,是否成为终端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想象”之中存在的“权威化的学术权力现象”。这里的意思是说,“评介”者在西方法学理论的传播中具有重要的知识权力, “阅读”者的“想象”于是也就成为了“评介”者的“伴随想象”。进而言之,我们也就看到了关于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权威存在”。这种“中国的西方法学理论权威”的出现,正如其他“法学权威”现象一样,从另外一个层面深深地既导引着又限制着中国法学的思考视野,当然首先是认识西方法学理论的视野。例如, 1980年代中期至1990年代中期,随着中国若干学者对西方法律经济学的法学理论的“评介”(当然还有若干原文篇章的翻译),中国法学界大体认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是重要的前沿理论,随之而来的是对其中所包含的各种思路的逐步讨论,甚至逐步将其变成中国法学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直至“显学”[30].在这一阶段,西方的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种族批判主义法学还有法律与文学等已经占据西方法学重要阵地的理论对多数中国读者来说是陌生的。[31]中国的“西方法学权威”,在揭示了一些西方前沿理论的同时,也阻碍了一些西方前沿理论的“中国进入”,进而使中国法学不能更早地在更为广阔的学术背景中展开法学思索。此外,尽管中国法学始终强调着“中国有中国自己的法律问题,从而中国应当拥有自己的法学问题”,但是,“应当重视‘被评介的’西方法学的先进前沿的理论”的观念依然具有重要的意识形态作用。这样,在追求了解西方最新理论的过程中,中国的“西方法学权威”在排列西方前沿法学理论的“重要”、“次要”的顺序上同样展示了并不乐观的定性作用。在此,如果我们认为法律实践问题是复杂的、多元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问题始终是相互关联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法学理论总是法律实践要求的重要表达,那么,在增加对西方法学理论多重了解的同时,淡化“中国的西方法学权威”在“重要”、“次要”上的定性作用,无疑对中国法学同样是有益的。概括来说,我们可以看到,1980年代以来,“评介”西方法学理论的作者是越来越多的,但是,带有一种权威符号的作者主体,则是依然极为凤毛麟角的。如前所述,这样一种“权威”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妨碍了西方法学理解的多种渠道的展开。“权威”的意义,正是因为评介者的“想象”可以支配阅读者的“想象”,所以是至关重要的。我们能够感觉,1980年代以来的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表达”,常常展现为了中国的“西方法学权威”的想象表达,从绝大多数的中国法学文本来看,西方法学理论的讨论常常浸透着“中国的西方法学权威”话语的印记。从中我们可以发觉,这种权威是如何依赖“中国阅读者”支持的,“中国阅读者”是如何推动这种权威得以出现的,两者的“合作关系”又是如何加强了对西方法学理论的“唯一想象”。在此,本文没有否定“权威” 的开拓价值,任何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进入”,都需要某些评介者的先行介绍。但是,权威一旦形成就有可能阻碍后来新者的呈现,而后来新者是可以、可能带来新的法学资源当然包括西方法学资源的。就此而言,中国法学需要保持对“中国的(包括西方的)‘西方法学理论权威’”的适度警惕。

  三

  如果西方的西方法学理论的“想象”支配着中国评介者的“想象”,中国评介者的“想象”又在支配着中国阅读者的“想象”,那么,从中国法学的立场和语境来说,中国评介者和中国阅读者的知识背景就是一个需要考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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