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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哲学论(之一)(3)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问题是,如何判别公共生活领域里的语言的公共性质与私人性质?在严格知识论的范畴内,我们可以凭借科学证实和逻辑证明两把尺子来完成这一工作,但在公共生活领域却不尽然。现代分析哲学在指出“科学语言”与“日常语言”的类型差别时,实际已经提醒了我们,科学的语言与生活的语言是不能同日而语的。而且“非科学的知识”(关于价值的知识)也具有普遍的真理意义——如果满足一定的语用学条件的话。譬如说,“说谎不好”一类的规范性语言,在正常语境中就具有客观普遍性意义。由此可见,在公共生活领域里,语言的公共性取决于其语用学意义上的普遍客观性。在这一点上,哈贝马斯关于沟通对话之“理想语言”的语用学探讨是有意义的。

  公共哲学的言述应当且必须限制在公共语言的范围。这需要建立公共语言及其使用的语用标准,需要建立公共的话语语境,需要展开公共话语或对话的公共论坛。所以在现代社会政治哲学中,思想和言论自由往往不仅具有民主与人权的价值意义,同时也蕴含着一种公共普遍化的话语要求。也就是说,它既是一种个人权利和社会民主的价值原则表达,也是公共哲学所诉诸的一种平等对话的公共话语形式。公共话语所能谈论的只能是那些可以进入公共生活领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话题,尤其是有关社会基本结构(包括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文化观念形态或系统等)、社会生活和公共事务的话题。当然,它也会涉及到个人德性、私人行为和个人信仰等非公共的因素,但只有当这些非公共的因素与社会公共事务产生某种相关性时,才会进入公共话语的言谈范围。比如说,只有当个人德性问题已经扩展为公民美德问题时,它才会成为公共话语的主题,因之成为公共哲学的探究课题。传统的社会政治哲学基本上没有或未能够作出这种必要的区分,因而许多概念假设、哲学的原则、命题和判断都落入了一种不可言说、不可证明的暖昧性语言黑洞。不用说柏拉图以先验的人性类型图式来论证社会等级结构的不可证实性,即使像康德这样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也因为无法彻底免于道德形上学的本体论诱惑而最终未能走出罗尔斯所谓之的“道德建构主义”(注:详见拙文:《政治自由主义的现代建构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读解》,《学人》第12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

  三

  公共哲学的话语转换取决于公共哲学本身的主题限定和理论层次的下移,但这种限定和下移——即从统合式的形上学到限制性的公共生活的实际经验层次的变换—— 并不意味着公共哲学将放弃其普遍性的理论吁求,在可普遍化的理论方向上,现代公共哲学与传统的社会政治哲学并无根本不同,差别只在于普遍性的寻求方式。前面说过,现代公共哲学的基本主题是公共理性。公共理性也是一种普遍理性。表面看来,这一点与传统社会政治哲学中的“普遍人性”和“普遍理性”并无二致,实际上两者的求证方式却有根本差别。

  我曾经谈到过,寻求普遍性的哲学方式至少有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的方式;另一种是自下而上的方式。前者为传统哲学的共同理路,后者是我们需要开辟的现代公共哲学理路。所谓自上而下,只是我的一种形象说法,它是指那种预先设定某种形式的先验性哲学前提,如人性(善恶)理论,天赋人权观念,等等;然后以此作为确定无疑的出发点,演绎推导出一系列的普遍原则、规范和命题。这种哲学论式往往具有超验的理想的特点,其普遍性的哲学追求主要是靠前提预制或基本理念假设来驱动和支持的,而依靠传统社会单一统合性社会意识形态的权威性支撑,不单可以实现其普遍化的哲学目标,而且能够赢得宰制性权威的垄断地位。

  可是,在人类社会文明业已进入文化多元化之际,任何一种哲学理论都无法凭借某种非哲学的强制性力量而实现其普遍化意图。同样,任何超越科学逻辑和经验事实的哲学假设本身都不能保证哲学自身的普遍性,现代公共哲学尤其如此。因此,我们把公共理性而不是某种形式的先验理性或“普遍理性”的达成看作是现代公共哲学的基本任务,公共哲学的理论论式也因此转换为公共理性的论证方式,公共理性是一种普遍的或可普遍化的理性,但它的普遍性品格不是诉诸任何先验的哲学预设或非哲学权威力量而获得的,相反,它是基于最基本的公共生活事实和公共文化背景,以低限度普遍化论证方式求得的。这就是我所谓的自下而上的哲学论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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