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公共哲学论(之一)(8)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从近现代文化传统方面看,我们对黑格尔传统的整体主义、历史主义和决定论相当熟悉,与文化民族主义、传统主义有天然的亲合力,而对主张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学说,对理性的方法和追求普遍性的维度十分陌生与隔膜。我们不会拥抱自由主义,但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走向宪政民主的过程中,我们不得不补课。在尚无多少研究和理解的情况下就匆忙否定,显然不太明智。批判精神值得提倡,但在较为全面了解情况之后再作批判,才有意义。比如,说自由主义一味提倡原子式的个人主义,就有失偏颇。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早在40年代就指出,认为个人是孤立和自足的观点,是一种伪个人主义,真正的个人主义是一种关于社会存在的哲学。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说得很清楚:“我们想用一种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正义观,来解释社会价值,解释制度的、共同体的和交往活动中的内在善。”他的原初状态的契约观“不管看上去是多么个人主义,我们最终还是必须解释共同体的价值,否则正义论就不能获得成功。”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的导论中说,西方知识分子很容易批评和放弃自由主义,而发展中国家的先进知识分子在学习借鉴西方文化时,也倾向于不是学习西方早先建构文明的方式,而是那些由西方的成功所引发的各种替代性方案的梦想。他说:“此一发展趋向,甚为不幸”。这一趋向在今日中国甚为明显,我也认为并非幸事。

  李景林 孙利 万俊人 徐友渔 韩震 姚大志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