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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导  言

  比较法作为一门学科第一次成为世界法学专业会议的主题,并且在世界法学界普遍地、正式地获得“比较法”(droit compare,comparative law)的命名,是90年前即1900年在巴黎举行的“比较法国际大会”的事情。比较法在各国法律教育中的重要意义,也是从法国比较法学者埃斯曼教授(Adhemar Esmein,1849—1913)在大会所作的报告:《比较法与法学教育》(载《大会会议记录与资料》第1册,第445—454页)开始,逐渐引起各国重视的。

  但是,在一些国家里比较法有过悠久的历史,却往往没有被人们-包括本国的法学家在内-所认识。正如英国牛津大学比较法教授贝纳德·鲁登(Bernard Ruden)很形象地描述的,“在〔法国〕莫里哀所作的《思想贵族的布尔乔亚》这部戏剧里,一个角色惊讶地发觉,完全未曾想到自己五十年来就一直在谈论着散文。同样地,英国人同别国的人们一样,老早就运用着我国的法律观念,已有若干世纪了,其后比较法这种技术才习惯于自我分析,也就是说,认识自己的重要性,并且获得一个命名〔比较法〕1[i]1.”因此我们的英国同行在介绍英国比较法时,不得不从几百年前说起。中国的情况亦有某些类似,甚至更有甚焉。所以我们在探索与阐述中国比较法的时候,应从其起源开始。

  根据比较法在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特点,本文试图将中国比较法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进行论述,即:一、比较法在中国的起源;二、比较法在中国的停顿时期;三、资本主义导向的比较法时期;四、社会主义比较法的探索、挫折与新生时期。

  一、比较法在中国的起源(400B.C.)

  (一)在世界比较法学史上的西方起源论

  关于比较法的起源,东西方许多国家的比较法学者几乎普遍地追溯到希腊梭伦(Solon,640—558B.C.)所从事的雅典立法;罗马十人团(decemvirs,451—450B.C.)所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柏拉图(428/7-348/7B.C.)的《法律论》,亚里士多德(384-322B.C.)的《政治学》。这类观点见诸:胡格(Hug)的著名论文《比较法的历史》(载《美国哈佛法学评论》第45期1932年)、法国勒内·达维德(R.David)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1982年版,漆竹生译,第7页)、联邦德国茨威格特和克茨(K.Zweigert和H.Kotz)的《比较私法导论》(1984年新版,德文本,第53—54页)、日本五十岚清的《比较法学的历史与理论》(1977年版)等等。苏联比较法学者系列(A.A.Tиlle)在所著的《社会主义比较法学》一书中(1977年版)论述比较法的历史时,亦援用法国比较法学者安谢尔(M.Ancel)关于比较法学起源于希腊罗马哲人和立法家的观点。总之,关于比较法在中国的起源,在英、美、法、德、日、苏等国著名的比较法论著中是缺如的。

  因此,我们首先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探索比较法在中国的起源,以补充世界比较法学史的缺漏。我们的出发点是,通过对我国客观的历史事实的考察,佐证比较法在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功能及其普遍性;其次,是通过本国的历史经验,帮助我们认识先民为“变法”的目的运用比较法,曾经取得的成就及其影响,从而策励我们在贯彻执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的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中,积极运用比较法以便作出应有的贡献。

  正如匈牙利比较法学者萨博(I.Szabo)所告诫的,在比较法的研究中,必须注意防止“民族偏见”2.不夸耀本国“古已有之”以掩今日之短。我们只是致力于实事求是的科学探讨;尊重历史事实,既不妄自尊大,亦不宜妄自菲薄。

  (二)比较法在中国的诞生:公元前四世纪

  关于比较法在中国的产生,我国有的比较法论述追溯直到我国夏商之际。据说,“我国历史悠久,早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就形成了夏朝奴隶制国家,出现了《禹刑》。……公元前十六世纪至公元前十一世纪的商朝,参考《禹刑》,有所损益,制定了《汤刑》,其内容比《禹刑》更为充实”,并且认为,“这已是初步采用了比较法。”还说,“公元前十一世纪至公元前七七〇年的周朝,在制定法律时,参考了《汤刑》的某些内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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