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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4)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3)比较立法与法律改革运动的开展与终结。

  1902年清政府正式决定,首先从事搜集各国现行律例,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送京,开馆编纂,从而开展了比较立法运动,其一个直截的目的是希望经过法律改革可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但终极的目的是妄图挽回腐朽的封建专制王朝的灭亡,维持封建剥削制度及其所谓纲常名教的封建道德伦理关系,模仿抄袭某些资本主义法律只是一种手段。此一运动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结束。现在我们简单回顾在其历史进程中一些法学者的工作,对近代比较法在中国发展的了解可能是有意义的。

  这项所谓改革法律运动是一次具有一定规模的比较立法工作,同时也从事了一系列的研究与教育工作。

  这项工作的总负责人沈家本,还有伍廷芳博士等,两人都是法律家,沈家本精通中国法制史并热心研究外国法,伍廷芳是英国“大律师”。1904年设专门机构修订法律馆,1906年聘用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冈田朝太郎、小河滋次郎和法学士松冈义正,分别纂写刑法、民法、刑民诉讼草案。(《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光绪34年10月丙辰,1908年10月28日条)。它选用熟悉中西律例人员任纂辑工作,派遣出国考察人员,要求是熟悉中国法并且对外国法有一定素养的专家如董康等人。1904年,曾留日的范源廉等同日本法政大学总理梅廉郎次商议,该校为清国留学生附设法政速成科。从组织工作看立法是有一定的准备的。

  1906年中国第一个专设法律学堂,根据沈家本和伍廷芳的建议成立,作为修订法律馆的附属学堂。1907年作为教育事业独立,由法部直辖,改称“京师法律堂”,学校负责人即沈家本,每年办学经费十万两,开设课程有大清刑律、大清法院编制法等若干本国法律,其他如民法,商法、民诉、国际法等等,在没有中国法的情况下,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任教的教员是日本的法学家,学制为三年。这样,清末也曾经培养了几百名法律人材。他们获得的不少是日本的、德国的法律知识。

  在修订法律的步骤上,沈家本强调调查研究。留学外国的毕业生回国后首先从事翻译主要国家的法律,从日本译本转译以节省时间。从1902年到1905年的三年期间,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法、俄、日各国的刑事法典都翻译成为中文,普通法系的英美两国刑法没有成文法典,则由伍廷芳本人及其助手们编写出英美刑法。此外在清末还翻译了其他各种外国法律和一些法学名著(包括比较法的经典著作-孟德斯鸠的《法意》在内)。日本的法规大全也出版了。这样,立法参考资料的准备工作是相当迅速的,但是许多法律概念是直接从日文搬过来,如现在仍通行的所谓“假释”等等,在中国使用上是很费解的,从而招致清代一些人们,特别是保守派的责难。这是在引进外国法律时相当普遍存在的困难,在我国清末第一次引进外国法时出现,是可以理解的,但却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历史教训。

  在清代末年,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典草案。日本的法律家参加了法律的草拟工作。这种立法在日本法的强烈影响下,主要模仿德国法以及其他大陆法。在法律体系的结构方面,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抛弃了过时的作为中国法律传统特征之一的诸法合体的架构,分别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商律草案、民事诉讼律和刑事诉讼律等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法律观念、立法与司法原则,被抄写在新制定的法律上面,当然同时还保留着某些传统的封建法律观念和制度。但学者们的努力毕竟是史无前例的试图除旧布新,而且是有一定收获的:通过中外法律比较,法学家开始察觉本国法律上某些严重问题。经过各种争论,其中只有很少一些获得了改正,如关于废除某种极残酷的死刑方式,过多的死罪规定,等等,更多的是被保守派阻挠没有获得解决。总的说来,由于政权的封建专制性质和帝国主义对清王朝的压迫与要求,从根本上决定了这项所谓法律改革的性质和范围。它首先要维护封建专制的王权及其剥削制度和封建的伦常道德,只能在极有限的范围内模仿某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以赢得西化的面目。这种企图随着清王朝的崩溃而破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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