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上海的震旦大学法学院由法国神父办理,设有法国民法等法国法的一些课程。
这段时期,中国比较法的研究主要是围绕各项重大立法的需要而进行,因此《比较宪法》的论著是比较多的。在民法方面有李祖荫的《比较民法》专著。在一些《大学丛书》即标准法学教科书中,一些学者在评述本国法律时也常常征引各国法学者的观点或外国相应的立法例进行比较和评论其得失。在法理学方面,呈经熊以对西方当代各国法哲学代表人物的思想评论著名。
总的说来,这段时期比较法的研究比清末有所发展,但仍然没有越出学习与模仿西方资本主义法的范畴。不待说,这是这个政权的性质所决定了的。
四、社会主义比较法:从探索到挫折与新生时期(1949—)
(一)新中国比较法的三阶段
1949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建,中国比较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从比较法的研究与教育的内容及其作用考察,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1)1949—60年代初期;(2)60年代初期—1978年;(3)1978年至今。
第一阶段。新中国的法律教育与研究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的。对于外国法的比较研究,基本上以苏联作为主要对象。学习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立法、司法经验,成为法律界和法学界的指导方针,而对于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与实践进行彻底的批判乃至全盘否定。因此以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比较为其主要内容的比较法研究,就局限于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的法律。而另一方面,对于英、美、法、德、日等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一般地采取了蔑视的态度或者采取所谓“反衬的”方法,旨在阐明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无比优越性,谴责封建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反动的本质和腐朽性,如此等等。因此比较法作为资产阶级法学的研究法被否定了。
在这个时期里,约在1957年夏中国法学界座谈会上,原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中国比较法学院比较法教授倪征先生(现任海牙国际法院法官)曾沉痛地发出“救救比较法”的呼吁,但是并没获得人们的重视。
但是,应该着重指出,在我国立法领域上,比较法的运用在不同程度上却是始终存在的,虽然比较立法研究,通常作为主要参考或借镜的是苏联以及东欧的法律。例如在1954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前后,也曾经比较研究苏联和东欧各国的宪法,并出版若干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在草拟刑法典的过程中,也曾翻译出版包括印度刑法和阿尔巴尼亚刑法典等外国刑法资料作为比较研究的基础资料。
在法学教育领域,苏联法律与法学教材大量地翻译成为中文。广泛介绍苏联法学理论,包括其比较法的观点,例如苏联著名法学者齐夫斯(Zиbc)的《法学中的比较方法论》(载《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提出对不同社会制度的(即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和法比较研究,是一种“反衬”的比较,旨在阐明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与法的优越性,而对于相同社会制度的(即社会主义类型的各国)国家与法的比较研究则是探索其共同性。这种观点在中国法学界不是陌生的。
这个时期作为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资料出版的主要有中国政法学会和法学研究所编辑的《政法译丛》、《政法研究资料》、《法学研究资料》等期刊,其内容主要包括苏联的法学与法律论述,以及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法学的批判性的文章。
第二阶段,即“文化大革命时期”。在十年动乱中,在打着反对封、资、修的旗帜下的大批判中,五十年代引进的苏联法学连同早被蔑视的西方法学一道被彻底地否定了。曾经在1954年宪法中引进的一些外国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律师辩护等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制定的第二部宪法中被取消了。比较法研究当然无从谈起。
第三阶段,即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直到现在。这是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从1978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比较法的研究与教育开始获得了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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