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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为纪念中国法学会成立(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进一步讲,法学还应着重研究法律制定后在社会中的实施,即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这种法律在社会上的作用和效果如何,等等。在法学中,一般称为法律社会学。

  以上分别从纵横两个角度来看法学的对内范围。此外,我们也可以从认识论的角度来加以分析。像一般科学一样,法学也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类。前者研究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后者主要指各部门法学和国际法学等。之所以称这些法学是应用法学,就因为它们主要是研究有关法律规范,而这种规范。相对地说,是比较具体的;与社会实践直接联系的;理论法学则相对地说是比较抽象的,是从应用法学中概括出来又用以指导应用法学的,理论法学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仿佛是通过法律规范的中介而建立的。

  理论法学中最重要的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它研究对整个法学都普遍适用的概念、原理和规律。在西方国家,法学的基础理论通称为法律哲学或法理学(英语中Jurisprudence的一种意义)。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是理论法学,特别是法学基础理论的历史。从形式上看它和法制史一样,都是法律史学;但从内容上看,它不同于法制史,法制史是应用法学,而法律思想史是理论法学。

  综上所述,从横的方面解剖法律来看,法学的对内范围包括部门法学、国际法学、外国法和比较法学以及法律史学。从纵的方面解剖法律来看,法学的对内范围包括法律解释学、立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从认识论角度看,法学的对内范围又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以上是从不同角度讲的,因而这些法学相互间必然会存在交错以至重叠,在以下法学的分科问题中再作申述。

  这里应着重指出的是,以上讲法学的对内范围是从总的意义,就世界范围来说的,不分国家和时期。但如果就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法学而论,它总是以研究本国的现行法律为重点的,在这一点上,古今中外的法学,是不会有例外的。这一点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许多实际问题,例如法学研究单位、法学研究规划、培养法学人才、法律院校教学计划、法学书刊出版等等方面的方向、比重等问题,在每个国家中,总有相当数量的法学研究单位和法学研究工作者是以研究国际法学、法律史学、外国法和比较法学为专职的,但就这一国家法学的整体而论,它所研究的重点是本国的现行法律。

  二、法学的对外范围

  以上我们概述了法学的内部结构,现在就来察看一下法学的对外范围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在调整人类行为方面的作用是极为广泛的,以致我们几乎可以说,法学与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各门学科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这里我们仅概述法学与最为密切的一些学科的比较和关系。

  法学与哲学

  哲学是研究整个世界最一般规律的学问,它既不属于自然科学也小属于社会科学,但它又是建立在这两类科学的基础之上,并对这两类科学起指导作用。

  我国的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即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的,从中汲取世界观和方法论,同时义对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我国的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代替法学的基础理论,可以将这二者混为一谈。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曾经讲过:“学习马克思主义,是要我们用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观点去观察世界,观察社会,观察文学艺术,并不是要我们在文学艺术作品中写哲学讲义,马克思主义只能包括而不能代替文艺创作中的现实主义,正如它只能包括而不能代替物理科学中的原子论、电子论一样。”

  在人类历史上,由于自然和社会的知识尚不充分发展,科学尚未明确分开,哲学曾作为“科学的科学”出现,以自己代替一切科学;特别是一些唯心主义哲学家,力图建立一门包罗万象的体系,将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都当作这-体系中的一个环节。19世纪黑格尔的哲学就是这种体系的最后尝试,他的《法哲学》就是他的庞大的唯心主义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由于这种历史传统,在西方法学界,即使在法学早已确立为一门独立学科后,还习惯于将法学的基础理论称为“法哲学”,但这一名称一般并不意味它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或法学与哲学之间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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