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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为纪念中国法学会成立(4)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法学的对外范围主要是指法学与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和伦理学以及其他学科之间的比较和关系问题。除此以外,介乎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或法学与其他学科兼有的边缘学科,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属于法学的对外范围问题。

  以上已讲过的法律社会学就是这种边缘学科之一,其他还有例如:法律心理学(尤其是犯罪心理学)、刑事侦察学、证据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司法鉴定学、法律统计学、法律教育学,等等。

  在法学的对外范围问题上,法学工作者还应注意近年来科学发展中的一个新动向,即随着科学技术的急剧发展,兴起了不少新的、综合性学科,其中有些将法学或法律问题也列为它的一个分支学科或组成部分,例如环境科学中包括对环境保护法的研究;科学学中包括科学法学这一分支学科;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同志将“法治系统工程”列人系统工程的专业之一,并认为法学就是该专业特有的学科基础(2)。法学工作者应注意这些动向,因为这里不仅涉及法学的对外范围问题,其中有的还涉及法律的概念等重大理论问题。

  三、法学的分科

  在对法学的对内和对外范围有了概括的认识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研究法学如何划分自己的分支学科,即分科问题。

  法学的分科并不等于法律院校的课程设置,因为课程设置中既包括了法学学科以外一些课程(非专业课),也不可能包括所有法学的分科。一门课程的内容既可以兼跨几个法学分科,也可以仅是某一分科中的一个专题。但法学的分科与法律院校的课程设置具有密切联系,一般说,课程设置是以法学分科作为基础的。在制定法律院校教学计划、确定课程设置时,不认真研究法学的分科这种做法,未必是适当的。

  法学的分科与法学研究工作者的专业范围无疑具有直接的联系,有的研究工作者的专业范围可能是法学某一分科的全部内容,例如法律史学。当然,法律史学的范围可以说是浩如烟翰的,一般很难要求一个法学研究工作者将全部法律史学的内容当作自己的专业范围,而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小的分科,可是也应注意的是,在日前法学的情况下,法学研究工作者的专业范围似不宜分得过细,怎样正确地处理法学分科和法学研究工作者(包括法学教育工作者)专业范围的问题,是当前和今后培养法学人材的一个重大问题。

  法学分科是以法学范围,特别是以它的对内范围为基础的,因此,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我们以上讲法学对内范围时是从三个不同角度讲的,在某些法学之间会发生交错以至重叠现象,因而应用法学和法律解释学就不必作为一个独立的分科了。

  根据以上认识,我们建议将我国法学分为七个分科,每一分科又可分为若干较小的分科:

  (一)理论法学: 法学基础理论

  现代西方法律哲学

  苏联法律理论

  (介乎理论法学 中国法律思想史

  和法律史学之间) 外国法律思想史 (其中又均可分为通史、

  (二)法律史学: 中国法制史 专史、国别史、断代史

  外国法制史 等)

  (三)国际法学: 国际公法学

  国际私法学

  国际民商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刑法学等

  (四)外国法和

  。 .比较法学: 各国法律制度

  比较法总论

  比较宪法学、比较刑法学、比较民法学

  (五)立法学和法律社会学

  (六)法学与其他学科

  之间的边缘学科:法律心理学(包括犯罪心理学等)

  刑事侦察学

  证据学

  法医学

  司法鉴定学

  司法精神病学

  法律统计学

  法律教育学等

  (七)部门法学: 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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