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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3)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但是,这两个环节必须协调起来,最终做到一种形式的自主不能损害另一种形式的自主。私法主体的行为自由与公民的公共自主是互为前提的。这一互动关系体现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只有当法人在行使其公民权的过程中能够领悟到自身便是那些他们作为受众而必须遵从的法律的创造者,他们才可能是自主的。

  3 人民主权与人权的协调问题

  现代自然法理论一方面捍卫人民主权(Volkssouvernit?t)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坚持由人权保障的法治(Herrschaft der Gesetze)

  ,以此来回答合法性问题。这点并不奇怪。人民主权的原则所体现的是确保公民公共自主的沟通权利和参与权利。法治则表现了维护社会成员私人自主的传统基本权利。因此,法律是作为同等保护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工具而获得合法性的。当然,政治哲学未能在人民主权与人权之间,“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间达成平衡。

  公民的政治自主被认为是体现在共同体的自发组织之中,而共同体是通过人民的主权意志为自己立法的。另一方面,公民的私人自主被认为是采取了确保公正法治的基本权利的形式。一旦出现这样的妥协,那么,主张一种观念就得以牺牲另一种观念为代价。这两种观念我们一看就知道具有共同的来源,但这点一直都被忽视了。

  共和主义(Repulikanismus)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政治人文主义那里,它一直强调公民的公共自主优先于私人的前政治自由。自由主义(Liberalismus)则源于洛克,它坚持认为多数专制是很危险的事情,因而主张人权具有优先地位。按照共和主义的观点,人权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由于政治共同体中道德自我理解和主权自决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而自由主义则认为,人权从一开始就构成了合法性的障碍,阻止了人民的主权意志进入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领域。就法人的自主概念而言,卢梭和康德的目标是一致的,即把主权意志和实践理性联系起来一同考察,从而使人民主权和人权可以相互解释。但是,他们两位都无法恰当地处理这两种观念具有共同来源这一层关系;卢梭偏重于共和主义观点,康德则倾向于自由主义立场。他们都没有抓住他们想要澄清的直觉问题:即人权观念追求的是主体在法律中享有的同等自由,它既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于最高立法者,也不能作为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的功能而沦为工具。

  要想准确地表达出这种直觉问题,就必须从话语理论的立场来看待民主程序;民主程序只有在社会和意识形态多元化条件下才会为立法过程提供合法化的力量。我在这里依据的是一个无须深入探讨的基本命题,即只有当一项规则让所有的参与者通过理性话语都表示同意,它才可以声称自己具有合法性。如果话语以及协商过程(Verhandlung)-其公正性又依赖于话语程序-提供了能够供合理的政治意志活动的场所,那么,被认为是民主程序基础的合理假定,最终就必定依赖于充满艺术性的交往程序:关键在于正当立法所必需的交往形式自身通过法律加以制度化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因此,人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于:公民的公共交往实践必须在法律上得以制度化,而这种必然性正是人权自身所能提供的。人权使得人民主权的合法行使成为可能,但它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给这一实践。

  自然,这一分析只是阐明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即交往和参与的权利,这些公民权利保证了政治自主性得以落实。但未能澄清保障公民私人自主的古典人权。在此,我首先想到的是尽最大可能保障主体行为平等和自由的基本权利,以及保障国家公民地位和为个人提供广泛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必须确保每个人都能有追求他个人社会目标的平等机会,它们具有一种内在的本质价值,至少不能被化约为民主意志形成的工具价值。我们在下文将进一步阐明我们的观点,即人权使得公民的自决实践成为可能,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凭直觉认识到,古典的自由权利与公民的政治权利具有相同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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