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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与法的价值(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理性是人所独有的,与其他任何生命体的根本区别之所在。没有理性,人类就不可能认识到自身对于法这种社会规范的需求,也不可能自主地创设或者运用法来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制止恶行。正是由于人有了理性,才可能有自知之明。法是理性的产物,而不是人类非理性的结果。

  (2)人性的非理性性质与法的价值

  人性未必都是理性的。亚里士多德在肯定人的理性的同时,也肯定了人的非理性。认为人性包含着理性与非理性两个方面。中世纪的神学法学,虽然肯定了神的理性和一定程度的人的理性,但由于其把神强调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把神的理性置于了人的理性之上,实际上是使理性被践踏,使非理性的神性占了上风。面对理性主义的兴起,非理性的经验主义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培根、休谟都怀疑和贬低理性的意义,强调情感与直觉等非理性的作用。现代非理性主义哲学思潮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认为,作为主体的人是个别的、不可重复的,人的非理性成分,诸如意志、情绪、直觉、本能被特别强调,并认为人的非理性因素对于人具有决定的作用。既然人是非理性的,法当然是人的非理性的产物。法与人性的这种关系也就成为与理性论相对应的主张。 其实,人类法的产生,不仅是因为人拥有理性,甚至也是因为人具有非理性。人的非理性在法的产生上,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人的理性的发展是以一定的非理性存在作为认识基础的。人类认识法与运用法的过程,都离不开人类的非理性的作用。尽管这种作用或许是好的或许是不好的。但没有非理性的存在,法的产生是不可能的。第二,人的非理性也是法产生与存在的根据。人类有非理性的存在,就需要用代表理性的法,来规范人类的行为,防止和制裁非理性行为,预防和减少非理性给人类带来的危害。

  人是理性的动物,人具有理性,也具有非理性。而且这两个方面,一般地说,都是并存的。理性与非理性不是有或者无的差别,而只是一个主次的差别而已。亚里士多德关于人性中理性与非理性的观点是很有见地的。没有理性或者没有非理性,法都不可能产生。法的价值也因为人的理性与非理性并存而被确立了下来。在法产生以后,人类对于法的把握,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理性或非理性的方式进行和持续的。对于法的价值的理解,对于具有法的专业知识的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来说,主要是理性的。而对于法盲或者半法盲来说,主要是非理性的。即使是法学家或者法律家,他们对待法的价值的理解与追求,也很难全是理性的态度和理性的方法。非理性依然会在一定层面和一定程度上发挥其作用。 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构成了法的价值的人性基础的重要方面。

  2.有善有恶是法的价值的人性基础

  (1)人性的善恶理论与法的产生和价值设定

  人性的善恶理论不是人类对于人的行为的善恶认识,而是指人类对人性的善恶的认识。弗兰西斯。培根在《论善恶的特征》中开宗明义,“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在于,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较大的善,什么是较小的恶。”“什么是善,什么是恶”这是20世纪以前的伦理学家主要关心的问题,但在20世纪,伦理学却发生了很大变化,它更关心的是“善是什么”。被推崇为20世纪西方伦理学的乔治。爱德华。摩尔开拓了伦理学的一个新的领域:元伦理学。元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就是“善是什么” .

  人类为什么要去探求善与恶?这种探讨的目的绝不仅限于要搞清楚问题本身,而更在于要帮助人类区分善恶,衡量善恶,择善而从,取善去恶。人类除运用自己设定的道德来区分善恶,并帮助人们远恶趋善外,比道德更为严厉的手段就是法。人们通过法来表明自己的善恶观念与认识,对恶行予以禁止与制裁,对善行予以提倡与嘉奖。

  人性的善与恶的理论探讨,是中国传统哲学的核心课题,也是中国文化学说的理论基础。有学者作了这样的概括:“在中国传统的人生哲学思想发展的过程中,关于人的本性问题的探讨、展开及其演化,主要有儒家的人性说、道家的人性说和中国佛教哲学的佛性说。其中,以儒家的人性说为主导,形成了一种儒、道和佛互济互补的理论格局,从人性理论基础方面,规范了中国传统人生哲学思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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