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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与法的价值(5)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人性既有善恶的分别,也有善恶的根因,并且善因恶因并存。

  人性的善恶,是指善因恶因,还是善行恶行?人性包括着善性与恶性,而不是包括善行与恶行。性,是属性、性质的意思,并不是行。行,是指行为。人性的善恶根因决定了人的行为的善恶之分。它们之间有着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我们不能把人性可能导致人去作恶,就认为人性就是恶的,其实,在人性可以导致人去作恶的同时,它也可以引导人去从善。只看到人性可能导致恶,就认为人性是恶的,是片面的。正如只看到人性可能导致人从善就认为人性是善的一样。在认识人性的时候,许多学者都把人性与人的行为相混淆。人的行为有善有恶,是因为人性中存有善恶的根因。

  人性中有导致人去作恶与从善的根因。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对物质的需求,这种需求本身并不是恶,但是如果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或者途径去满足这种需求就必然会产生恶。人的意识属性(或者称精神属性)就可以使人认识自己需求的合理与否,自主地选择正当的满足自己需求的善或恶的行为方式。人的意识属性使人具有了从善的根因。但它也不等于就是善。因为,人也可能依据自己的意识而为恶。如果从人性具有理性与非理性两个方面来看,结论是同样的。非理性,易于使人作恶,但并不一定就是使人作恶,它本身更不是恶。理性,为人们区分善恶创造了条件,使人们能够认清善恶,但人们也可能利用“理性”能力去作恶。 肯定人性的有善有恶,包括有善恶之分和有善恶之因,有利于人们正确认识人性。一是可以避免人们将人性作或恶或善的单一认识,将人性简单化、片面化。二是可以避免人为地为人性定性,使人性认识背离人性真实。

  肯定人性有善有恶,有利于人们客观地认识人本身。许多人自觉不自觉地认为,善人(好人)在任何方面都是善人(好人),恶人(坏人)在任何方面都是恶人(坏人)。恰恰这又与人的真实情况大相径庭。一个并不是用简单的“善人”(“好人”)或“恶人”(“坏人”)就能界定的。人也并非被分为善恶或者好坏两类。一个作恶多端的罪犯,可能非常孝顺其父母、挚爱其儿女。其犯罪是恶,但其孝顺父母、挚爱儿女则应当被认为是善。一个劳动模范,也有可能违法犯罪。作为劳动模范当然是善,而违法犯罪当然是恶。这恶与善都来自其本性,从人性的有善有恶中,我们可以得到比片面地认识人性更多的启示;我们对于人本身也会有更为真实的认识。对于好人的“恶”与坏人的“善”才会在理性上予以接受和理解。 肯定人性的有善有恶,有利于人类利用自己的行为规范引导人的行为,防止人性中恶的因素的作用。人性中有恶的根因,人类才可能作恶;人性中有善的根因,人类才可能行善,才可能努力地避免恶,甚至抑制恶。人类善因与恶因的并存决定了包括法在内的行为规则的存在意义。这一点,是被荀子思考到了,而又忽略了的。他面对“人之性恶,则礼义恶生?”的疑问,应之曰:“凡礼义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这一解释多少有些勉强。如果人性本身无善因,圣人从何而生?凡夫俗子们又何以能领悟圣人的至善情怀?所以,正是人性的善因与恶因并存,才为人难免作恶又要防止作恶奠定了人性基础;正是人性的善因与恶因并存理论,才为人为什么既会作恶,又要防止和惩治作恶作出了恰当的解释;正是人性的善因与恶因并存理论,才使人们无尽善与无尽恶的人性现实可以被理解。

  肯定人性的有善有恶,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对人对己,并在对人对己中运用法律和道德来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就对人来说,如果他人有不好的地方,我们除了要帮助其改正之外,还应予以宽容。是帮助或是宽容,法律、道德都是我们进行判别的标准。对于自己来说,明知自己本性中有善有恶,就应当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努力克制自己的恶性,张扬自己的善性。而何为善何为恶的判定依然离不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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