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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法总述(上)(4)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功能特征

  以上各宗教通过不同信仰模式,为社会政治组织接受成为国家宗教之后,承担起相同的功能特征。这种功能是“三位一体”的,包括政府承认的正统宗教、主流意识形态与民众普遍信仰三个结合在一起的方面。我认为,人类在科技范围内证明神的不存在之前,尤其在王权时代,宗教是一种常态。无论有意或无意,执政者需要用宗教去维护自己的统治。[29]他们或者宣称自己为神,是神的子孙或者可以与神相沟通。执政者找到自己政权的合理性,得到民众的在恐惧支配下的理所当然的服从。正如伊壁鸠鲁与卢克莱修认识到的,“人类遭受着许多恐惧心理的折磨,而其中迷信造成的恐惧却是为政治家们深思熟虑地推行愚民政策所必需的。”[30]无论执政者是否真的怀有对神的信仰,但毋庸质疑,将自己与神相联结,总是有利的。因而执政者需要宗教,不过必须是得到他们所承认,便于控制的宗教,即所谓的正统宗教。执政者会不遗余力地推行这种信仰。使它成为操纵主流意识形态的力量,或就成为主流意识形态本身。主流意识形态涉及的是国家生活的精神方面。它是判断领域之中流行的思潮可存在与否的依据,它是执政者从精神方面对国家进行控制的依据,也是国家不至于分裂的保证。主流意识形态对于精神生活的控制只有宽严之分,而无有无之别。一旦超出了主流意识形态的最大限度的容许范围,得到的只能是镇压。因为危及了执政者的生存。得到执政者接受的正统宗教必须能够而且理应实现对于主流意识形态的控制。由于三种信仰模式的正统宗教都有广泛的民众基础,为民间所普遍信仰。主流意识形态也就易于混合到民众的血液当中。作为精神性的主流意识形态很难通过强力或压制得到推广与接受,而通过正统宗教的宗教性打扮之后,却易于为一般民众接受,并自然进入他们的精神生活当中,并指导他们的日常世俗生活。萨满型宗教由于社会组织的不成熟,功能还不明显。再发展型宗教尤其具有这种便利,这种宗教本身就是祖先流传而来的,借之进行的对执政者的支持更加有利。继生型宗教也同样地具有以上的功能。虽然由于人类学中所谓“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影响,在具体传播中会有一些差异,但基本上沿着地方风俗与模式(小传统)-宗教经典(大传统)-变形后的风俗模式(小传统)[31]的结构来进行的。

  中国式宗教

  多元化是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多元化才有选择与借鉴的可能,才增加了文明作为一个整体的生存机会。生物学上物种之类型多样化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类比。如果小麦只有一种适宜于温和天气的类型。一次突然的寒潮就会断送这个物种;而只是具备抗寒能力的类型的存在,才保证了物种的继续。[32]信仰模式的交叉,特别是在宗教功能特征上的一致性,使前三种发展模式之中的各具体宗教构成一个与中国式宗教相对的部分。因为历史的发展使中国式宗教在度过了初民宗教阶段之后,无法采取三种信仰模式之一种,功能特征的完成也不相同,独具特色。

  中国的初民宗教发展止于殷商。考古资料与文献证明了三代以前初民宗教的存在。仰韶文化墓葬中在死者躯体周围撒布红色赤铁矿粉末的习俗,就可能表示了某种灵魂信仰与祖先崇拜的萌芽。葬具上的凿孔和割体祭仪,据民族学材料的比较,被认为是分别供灵魂出入之用及对死者的献祭。[33]古代文献中也有关于初民宗教中之巫的记载:“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虚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群后之逮在下,明明斐常,鳏寡无盖。”(《尚书。吕刑》)“于是乎有天地神民类物之官,是谓五官,各司其序,不相乱也。民是以能有忠信,神是以能有明德,民神异业,敬而不渎。故神降之嘉生,民以物享,灾祸不至,术用不匮。及少 之衰也,九黎乱德,民神杂糅,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为巫史,无有要质。民匮于祀,而不知其福, 享无度,民神同位。民渎齐盟,无有威严,神狎民则,不 其力,嘉生不降,无物以享,祸灾存臻,莫尽其气。颛顼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使复旧常,无相侵渎,是谓绝地天通。”(《国语。楚语下》)这两段文字互为印证,记载了初民宗教中巫“民神异业”—“民神杂糅”—“绝地天通”三个阶段的发展。说明中国初民宗教中的巫已然专业化。殷商时期,仍然是初民宗教的发展阶段。“殷人尚鬼”是为公认。“殷墟甲骨中留存了大量的卜辞,其内容以有关于自然神祗和祖先的祭祀为最多。”神灵可分为三类:天神:上帝、日、东母、西母、云、风、雨、雪;地示:社、四方、四戈、四巫、山、川;人鬼:先王、先公、先 、诸子、诸母、旧臣。各神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帝”为最高神,“是掌管自然天象的主宰,有一个日月风雨为其臣工使者的帝廷”。不过上帝“不享受祭祀的牺牲”,人也不能向他直接祈求,而必须通过先公、先王之类的祖先来媒介进行。[34]这是祖先崇拜侵占最高神地位的表现。至于人格化的自然神,其对于殷人的重要性本就不及天神化的的祖先。[35]可见,祖先神信仰仍是殷人宗教的核心。殷代祭祀的方式主要有五种:乡、翌、祭、 、 .乡是伐鼓而祭,翌是舞羽而祭,祭是献酒肉而祭, 是献 稷而祭, 是合历代祖 并祭。[36]殷代宗教就其信仰与祭祀体系的复杂性而言,已不单纯是祖先崇拜与巫术的简陋初民宗教。但是,殷人宗教没有信仰的教义教规,神灵系统也还比较简单,远远不是一种成熟的宗教,至多只能称之为较高级阶段的初民宗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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