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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立法趋势简析(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一般财产进入企业,成为资本,成为追求利润的财产。这种财产体现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对出资者而言就是股权,对企业法人而言就是法人财产权,简称产权。产权明晰、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对企业立法而言是重要问题。

  1.3 弄清产权概念的基本内涵

  现代产权概念有以下主要内容:

  (1)产权是追求效益最大化所作的制度安排。美国经济学家科斯举过这样的一个例子:新发现一个山洞,它的所有权人是谁?是发现山洞的人,是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或者是山洞顶上的土地所有者,这是一个财产法决定的问题。而山洞将用于储存银行帐簿,还是作为天然气储存库,或者养殖蘑菇,这在一般情况下取决于使用者付出费用的多寡,这是资源的产权的问题。所有权决定物的占有者和收益,产权决定物的使用者和使用的途径与方式。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赋予出资者的所有权以股权权益,赋予企业法人以企业资产的产权权益。这样就形成了企业资本所有权和企业资产产权互补型的财产和权利结构。

  (2)产权是人们对生产要素的使用,或者经营的一种行为权利。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模式中,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形态——资本,是出资者的所有权的象征。在企业中,资本的所有权就转化为股权的存在方式。作为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形态——企业的资产,则以产权的形式归属于企业法人,由企业法人承担起经营职能。在独资或者合伙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一的。由于资本的根本特征在于在运动中增值,所以产权的意义远大于所有权的意义,二者的职能是泾渭分明的。产权的价值在于它能够提供使用或者经营的行为权利。

  (3)产权是对不同的经营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进行界定和调整的制度规范。产权的起源根本上是资源的稀缺性。产权规范本质上是一种行为权利的规范,是对人们行为的边界的规范。产权行为的实施往往会导致降低他人使用资源的能力,所以会产生产权的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原则,按照科斯的说法应该是两个:社会效益最大原则和交易费用最小原则。产权的立法应该有这方面的规定。

  (4)产权是由占有权或者虚拟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基本权能组成的权利集束。产权不是单一的,而是一组权利。核心是使用权或者经营权。在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制度下,产权的基本权能表现为直接的占有权。在公司形式下,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资本的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相分离。所有权主体占有资本的价值形态——股权,产权主体占有了资本的使用价值形态——企业的资产,因而产权主体的占有是一种虚拟的占有。四种基本权能是紧密相连的:没有收益权,产权主体就失去利益激励的动力;没有使用权,企业就无法运营;没有处分权,就会造成资源的闲置与浪费;没有占有权或者虚拟占有权,其它产权就无法正常操作。所有权和产权是有区别的。

  产权问题是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新情况,需要我们在理论上的创新和实践上的探索。产权明晰、权责一致是企业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一个核心问题。

  2 对我国企业立法的前瞻

  根据公平、开放、竞争的市场经济的要求,应以资本形态和出资人责任为标准对企业进行分类,改变传统的关于企业和产权的观念,在此基础上构筑我国企业立法的框架。按照《中共中央关于“九五”计划和2010远景规划》的建议,将来国有特大型企业将走集团化、控股公司的道路;国有大中型企业将向公司制转轨,改造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企业、国有小型企业,将通过兼并、拍卖、承包等方式,走股份合作制道路;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将以合伙或者独资来划分。未来的企业立法将不再存在双轨制,企业的分类标准也将是单一的,即按照资本形态和出资人责任划分企业类型。这也是按照国际惯例,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的规定建立的主体框架。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企业立法的主要工作将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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