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立法趋势简析(4)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3)在企业破产财产范围内,对于土地使用权、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职工的住宅,应作出明确规定。
(4)在破产的程序中,应该建立破产预警制度,并建立和完善破产重整制度。
(5)积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政府的行政参与应予限制。目前缺乏破产监督机制,比如现行《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的事务缺乏监管,也没有破产人免责的规定。此外,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和解问题上,债务人本身没有决定权,决定权在上级主管部门。整顿也是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在清算组的成员中应以政府官员为主。
2.4 国有企业产权立法的加强
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组的实践看,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这种公司要实现股权化。它要有股东、股份、股权,并以此为核心进行运作。股权要明晰,要让更多的人来投资,即股权要社会化。股权要能够流动,能够顺利地转让。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势比较紧迫,与此相关的产权立法也需要加强。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尚无基本法律,调整国有资产关系的法规以规章类的规定为多。其周密性和预测性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所以有必要加强有关的立法。
(1)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体系应该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法规,主要是《国有资产法》;产权基础管理法,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办法、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处理办法、国有资产登记办法、资产评估办法、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考核办法、清产核资办法等;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垄断行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投资效益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转让、抵押、划拨管理办法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法规;包括各种国有自然资源占有、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2)规范产权交易制度,开放产权市场。对于证券化的资产要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非证券化的产权,尤其是国有产权,必须以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和产权评估为基础,坚持有偿转让,并以再投资优化产权结构。对有关中介机构的立法也应加强。对产权的自律管理和国家管理要相互配合。
3 结束语
我国的企业立法目前正处于转变之中,而且,这种转变有加快的迹象,有望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无论对于企业界或者理论界来说,这种转变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和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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