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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2)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1 .主体要件。所谓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 ,即指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或曰应为行政垄断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者。在我国 ,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和政府部门。前者 ,指地方政府 ;后者 ,指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 ⑧。从这一意义而言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 993年 9月 2日 )第 7条将行政垄断实施主体表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是不准确的。因为 ,如将“政府”理解为“地方政府” ,其所属部门只能是地方政府部门。实际上 ,中央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垄断行为者也不为人们少见。不仅如此 ,将行政垄断实施主体表述为“政府及政府部门”也欠准确。因为 ,依中国语言习惯 ,“及”作为连词所连接的成份多是具有主次关系的。由此 ,当人们将政府理解为地方政府时 ,“政府及政府部门”同样只能理解为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部门。无疑 ,这是不符合立法本义的。也有人笼统地将“国家”称为行政垄断的主体 ,这显然也是含混的。如从国家机关的构成而言 ,它在行政机关之外还有审判机关和权力机关。地方审判机关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可以作出维护地方政府所实施的行政垄断行为的判决。但是 ,纠正审判机关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任务 ,而属于其他法应解决的问题。譬如 ,由诉讼法上的监督程序解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存在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维护地方政府行政垄断的可能性 ,但这应通过地方性法规备案制度解决 ,也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任务。所以 ,审判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均不应作为行政垄断的主体 ,因而不应将“国家”表述为行政垄断的主体。

  2 .主观要件。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是行政权力的滥用。无疑 ,行政权力由各级行政机关行使 ,这是为宪法所肯定的。但是 ,政府依法行政 ,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之一。换言之 ,政府和政府部门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 ⑨。政府和政府部门干预经济生活的行为违反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则构成了行政权力滥用。

  显然 ,行政权力滥用有多种表现。但构成行政垄断要件的行政权力滥用 ,仅发生在政府和政府部门对市场活动的干预中 ,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 )排除 ,即在一定交易领域里 ,使某些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 ,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 (2 )支配 ,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 ,直接或间接地剥夺该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作出决定的权利。 (3)妨碍 ,即公平竞争的妨碍性 ,指存在着给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危险性 ,而不必是已经发生了结果 ⑩。

  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向人们表明 ,“依法行政”和“行政垄断”的界限是清楚的。政府和政府部门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实施宏观调控措施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须的 ,不构成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 ,因而是不能加以反对的。

  3.客观要件。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是竞争的实质限制。行政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 ,应与经济垄断中的竞争的实质限制作相同理解 ,即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所谓“一定交易领域” ,即“成立了竞争关系的市场。⑾ 所谓实质地限制竞争 ,是指”几乎不可能期待有效竞争的状态“⑿。竞争的阻碍性 ,应是认定实质限制竞争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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