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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灵与日本反垄断法中适用除外制度的界限(6)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五、 关于市场失灵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小结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不论其原因如何,如果纠正的措施是采用行政行为的方式的话,就勿需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当纠正措施不是采用行政行为,而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则问题是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所认可的适用除外的范围在理论都是难以确定的。理由很明显,判断收入分配公正性的客观标准并不存在,可以保证市场动态的效率性与静态的效率性之间平衡关系的客观标准也不存在,而政府的失误却又是现实存在的。

  因此,认可谁有什么样的行为,判断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的范围,通常只能是社会合意成立的结果。社会合意成立与否的客观标准就是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正像本文多次所强调的那样,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机制的法,如果这样来理解的话,就会自然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不能推定或确定适用除外的范围,这就是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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