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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部门的反垄断法 - 以电信业为例(6)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电信协定

  1997年2月15日,全球69个国家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订立了《全球基本电信贸易协定》,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信自由化的国际协定。该协定于1998年2月5日生效。除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参加协定的还有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韩国和马来西亚,它们共同占全球电信收入的90%。这些国家通过这个协定相互在电信领域作出了以下的承诺:

  1、开放市场。根据协定,缔约国得从1998年1月1日起,按照它们约定的时间和程度,开放电信市场。

  2、允许外国投资进入电信市场。协定要求缔约国允许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电信经营者进入市场。协定还要求对电信私人垄断实行管制的国家放松管制,或者修订法律,以消除外国企业进入电信市场的障碍。协定要求缔约国得允许外国企业进入电信服务市场,并允许获得与本国电信企业相同的利益。

  3、接受电信服务的基本法律规则。协定的谈判代表认为,电信市场的垄断者因为有着网络优势,它们甚至能够在开放电信市场的法律条件下,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因此,协定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制定推动本国电信市场包括市话市场、长话市场、国际电话以及无线电通讯领域竞争的法律制度。为了明确电信市场应当具备的法律环境,协定的参考文件提出了6个基本法律原则:(1)保护竞争。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电信市场现有的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反竞争的实践,例如在不同的电信服务领域交叉补贴,窃取竞争者的经营信息,妨碍竞争者获取有关基本设施的技术信息以及有关市场需求的商业信息。(2)联网。网络是外在和客观的存在。竞争者必须进入现有的网络,才能在不同系统的用户之间传播或者转播信息。因此,缔约国必须从法律上保证竞争者进入现存网络的权利,并保证可进入技术上可以达到的任何地方。联网的条件应当是客观的和无歧视的,联网费用得根据成本计算,且不是捆绑式的,即进入者不必为没有使用的网络部分或者设备支付费用。此外,入网的程序必须是公开和透明的,并保证能够及时进入网络。(3)基本电信服务。缔约国有权利开设基本电信服务,服务的管理应当是透明的和无歧视的。此外,管理应当取消繁文缛节,并且不得妨碍竞争。(4)许可证制度。缔约国应当公开取得许可证的标准以及对许可证申请作出决定的时间。此外,应当公开每个许可证的期限以及撤销许可证的条件。(5)独立的司法机关。为了解决因入网或者其他服务产生的争议,缔约国有义务建立一个独立的和有权威性的司法机关。这个机关应独立于所有的电信企业,并保证能够公正审判和在合理期限内解决争议。(6)资源配置。这主要指号码和无线电频谱的分配。在这方面,缔约国得以客观、及时、透明和不歧视的方式进行分配。

  这个基本电信协定是近20年来世界各国开放电信市场的经验总结。电信市场的自由化不仅会大幅度降低电信费用,特别是降低国际电话的价格,而且对国家电信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意义。随着开放市场和引入竞争,特别是随着发达国家的电信企业进入市场,这将会使本国的企业失去一部分市场。但是,从长远看,随着外国竞争者带来了资金和技术,这将给本国的电信业注入活力,提高其效率和竞争力。人们普遍认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这个基本电信协定为世界各国电信业的跨世纪发展和国际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我国网络部门引入竞争的法律思考

  1997年信息产业部成立之前,我国电信业的体制基本上是政企合一,即国家邮电部既是公用电信的经营者,又是市场管理者。从1982年起,为了促进电信业的发展,国家对邮电部在财政上实行“倒一九分成”的优惠政策,允许邮电部只上缴10%的利润或者所得税。1986年,为了筹集电信建设资金,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在电话、电报和邮政等业务中收取附加费。 这些措施一方面促进了我国电信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电信业是垄断经营,国家在价格上放松管制导致了邮电部门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是电信服务价格太高,质量太差。例如,1996年在北京安装一台电话的初装费是5000元,移动电话的价格是2.8万元,这些都大幅度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1999年3月1日电话费调价之前,国际电话费是一分钟29元,相当于美国往中国打电话(0.58美元)的6倍。调价后降为15元,相当于美国往中国打电话的3倍。如果再考虑我国人均收入不足100美元,这样的价格实在太高了。因此,我国的电信业需要一场大的革命,这就是要在电信市场上引入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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