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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所应规制的垄断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目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彻底打破,新的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善起来。因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旧有的行政垄断还未消除,新的垄断形式已经出现,垄断的存在不仅阻碍了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且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伴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和入世的临近,适应国际惯例要求,通过加强法制,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民族产业发展,规制外国企业的垄断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然而,另人忧虑的是,我国反垄断方面的立法工作远远落后于现实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反垄断方面的现行规则散见在众多的“条例”、“通知”、“暂行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大部分规则是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其中许多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适用中没有可操作性。因此,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一个完整的竞争法律体系,已成为我国立法中的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

  我国反垄断法应规制的垄断如何界定?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首要任务是反对行政垄断。另有学者指出反垄断法应规制经济垄断。笔者认为反垄断法不宜采取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区分立法的方式,而应统一规制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合并立法既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又是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本文拟从以下三方面就我国反垄断法所应规制的垄断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理论界两种观点的质疑

  在谈到我国反垄断法所应规制的垄段时,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将反对行政垄断作为首要和迫切的任务。①之所以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应是行政垄断,有学者认为是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轨而来的,没有经过象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的长期自由竞争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性垄断远不如传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那么普遍和复杂,也没有演变成最为严重的垄断问题。②,另一方面,也有个别学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应为经济垄断而不是行政垄断。因为行政垄断的形成是体制原因,即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到位,市场经济体制还未最终建立起来,导致了经济体制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合。所以垄断严格说来只能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③上述两种不同观点都在一定方面反映了我国垄断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但如果按照上述观点把反垄断法所应规制的垄断侧重于经济垄断或倾向于行政垄断,甚至如有学者提出反经济垄断与反行政垄断应分别立法,笔者认为既无必要,也有失客观全面。

  首先,在中国经济垄断不仅不陌生,而且还有成长壮大的趋势。如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是全国100家电子行业中的重点企业的联合;上海自行车工业公司控制了全国最大的两家自行车企业-“凤凰”和“永久”;这些集团企业无论在国内还是依国外标准都属于彻头彻尾的垄断性企业。④中国目前存在的限制竞争行为无论是种类还是数量都不逊色于发达国家,主要有价格卡特尔、不公正交易、公用企业滥用优势等。1996年1月,某市8家商业企业和九家生长产企业联合行动,达成了“关于统一XX洗衣机市场零售价格的联合协议书”。⑤这种协议已兼具横向卡特尔和纵向卡特尔的性质。无视经济垄断在当前的蔓延之势,反垄断法把规制重点放在行政垄断上,将使经济垄断愈演愈烈。

  其次,行政垄断的形成既有体制的缺陷,又有法律不健全的原因。尽管我国在改革开放不久就提出要反对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在1993年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亦有规定 ,但此规定最终因缺乏可操作性,而不能发挥反行政垄断的作用,导致反行政垄断无法可依。诚然,行政垄断问题的解决,根本上说有赖于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但反垄断法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反垄断法的规制不仅会使行政垄断的违法性暴露于众,使法律实施机关有明确的准绳,并且在推进体制改革方面也将产生积极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那种认为行政垄断只有靠体制改革才能解决的观点显然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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