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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4.《反垄断法》应建立独立、高效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和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反垄断立法没有规定对具有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行为进行监督的监管机构,也没有审理该类案件的专门的执法机关。如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滥用行政权力的法律后果是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这种做法是达不到制裁效果的,因为这里的“上级机关”不是一个确定的机关,更不是一个确定的司法机关,并且“上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一定具有很强的反垄断意识以及反垄断法方面的专业知识。因而,建立一个高效的、独立的和有较大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是至关重要的。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必须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因为这些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常常会陷入政府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冲突之中。如果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在审案时没有独立性,那么它势必就得屈服于政府的压力,其裁决就会被政府变换不定的产业政策所左右。在美国,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是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这两个机构对许多反垄断案件有竞相管辖权,但在审理案件中都有独立性。

  中国的反垄断立法也必须注重反垄断执法机关的独立性,这个独立性在于该机构应当有权依据竞争政策,独立地做出自己的裁决,不能为其他政府部门或者某个政府官员左右自己的决定,否则反垄断法对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规制就不会有多大效果。因此,笔者认为该执法机关应直接附属于国务院或隶属于商务部,作为国务院或商务部的一个部门履行其反垄断职责。另外,反垄断法还应建立一个监管机构,以对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执法进行监督与管理。

  5.《反垄断法》应明确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制裁措施

  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了限制、妨碍或阻止竞争的行为,对同业竞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也潜在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反垄断法应明确规定对其滥用行为的制裁措施,以对同业竞争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保护,其救济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民事制裁——各国反垄断法对企业支配地位滥用行为一般都规定有相关的民事补救措施。我国反垄断法应对该类企业的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规定相关的民事补救措施,具体办法可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强制订立协议以及其他民事责任形式。

  行政制裁——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支配地位滥用行为采取发布禁令、宣布该行为无效、罚款等行政措施。这种行政制裁具有快捷、高效的优点,可以有力制裁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对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可规定相关的行政措施,具体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从事滥用行为时,反垄断执行机构可以发布禁令,禁止该滥用行为的进行;并且可以宣布存在滥用情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企业无视反垄断执行机构的上述处分,反垄断机构可处以罚款等。1

  刑事制裁——为了充分发挥反垄断法律的权威,有效地制裁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者,我国反垄断法中还应当规定必要的刑事责任条款,对滥用行为后果严重者应课以刑事处罚。当然,这里的刑事处罚主要是指罚金。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依反垄断法关于刑事处罚之规定,将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认定为“扰乱治安”,对行为人处以罚金,罚金的最高额以违法行为所得收益的3倍为限。

  随着中国加入WTO,更多的跨国公司通过并购或者建立合营企业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这对中国企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机遇是中国企业在竞争中可以磨练壮大,挑战是那些掌握着资金优势的大跨国公司如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在中国市场非常容易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滥用它们的市场势力。我国公用企业因其自然垄断的特性,也往往易滥用其支配地位。因此,我国必须制定一部完整而系统的反垄断法,以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进行规制;令人振奋的是,商务部于2004 年9月设置了一个反垄断公司调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有关反垄断的国际交流、反垄断立法以及调查等相关工作,并且反垄断法不仅被列为第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而且成为该届人大要出台的重要经济立法,国务院法制办也已经将反垄断立法列上日程。这说明,中国的反垄断法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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