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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垄断的反思(4)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四)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只有建立起严密的责任承担制度,才会触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神经”。既然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就应当对其规定严格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而享有特权。特别要强调的是一定要把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分开,从行政垄断的定义可以看出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授权部门,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公务员个人不能成为责任主体。但行政行为多是由公务员作出的,不对行政的后果承担责任就没有较强的责任心,所以要将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公开,不能因为单位承担责任就忽视对个人责任的追究。

  (五)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还没有将行政垄断行为纳入其救济范围,但中国在加入WTO时已作出承诺,必须要履行世贸组织有关司法审查的义务。这就要求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应与国际接轨,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对行政机关所实行的行政垄断行为,受害的企业和消赘者有权提出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文献:

  1参阅2001年11期《经济与法》:江翔宇《论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规制对象的几个问题》。

  2参阅伯纳德。霍克曼:《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7页。

  3另参阅《反不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经济学家》等相关杂志。

  余跃 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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