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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交易权的限制问题研究(4)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联合抵制行为的目的是多重的,但如果市场主体通过直接拒绝与竞争对手进行交易,或者迫使供应商或者客户中断与这些竞争对手进行交易,从而将竞争对手置于不利的地位的话,那么,这种联合抵制行为就没有什么效益可言。或者说,其限制竞争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而促进竞争的效果却看不见,这种联合抵制行为就当然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会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对此类行为进行违法与否的判断。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进行违法判断的联合抵制行为一般应具有下列特征[11]:(1)通常涉及到当事人共同努力直接说服或迫使供应商、客户与其竞争对手断绝往来以便损害该竞争对手;(2)抵制者切断了被抵制者的供给、设备或是市场以便竞争;(3)抵制者本身拥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或具有经济优势;(4)无任何正常理由可以解释抵制行为的目的是提升社会整体效益使市场更加竞争。

    更多的联合抵制行为需要适用合理原则来进行违法与否的判断[12],因为有些联合抵制行为是具有产生效率的好处的,使得市场更有竞争性。例如,一组小竞争者之间的共同购买安排,就是具有潜在的促进竞争好处的协议的例子,这种安排可以在购买和仓储方面获得规模经济,从而使这些经营者可以更好地与大企业进行有效的竞争。反垄断法执法中应当区分有害于竞争的联合抵制行为与有益于竞争的联合抵制行为,这种区分可以考虑以下因素:(l)行为主体在市场中所占的比例。一个市场中的全部或者大多数企业之间形成的联合抵制,就比只是一部分企业之间的联合抵制更有害于竞争;(2)行为的目的。考察联合抵制行为的目的是通过诸如统一参与人的行动,创造一种改进的产品或者销售方式,或者其他节约成本的方式,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还是显然为了排斥竞争或者使竞争者处于不利地位;(3)行为的后果。行为的后果是排斥了竞争者或者使其处于不利的地位,还是促进了竞争。

    但反垄断法无论是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还是适用合理原则来规制联合抵制行为,都是对从事联合抵制行为的市场主体的拒绝交易权行使进行了限制。

    三、反垄断法限制拒绝交易权行使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虽然反垄断法会对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的行为进行限制,但是在限制的过程中还是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不是所有的市场主体的拒绝交易权都会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反垄断法是禁止消除竞争或限制竞争,维护消费者整体福利的法,并不针对所有从事竞争的市场主体的所有行为,因此,只有小部分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会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对于大多数市场主体而言,如果他不愿意从某一交易中获利,其完全可以行使拒绝交易权,但如果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济优势地位,拥有独占产品或知识产权,或联合其他市场主体从事联合抵制行为,其拒绝交易权的行使将会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

    第二,只有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时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反垄断法才会限制其拒绝交易权的行使。反垄断法不是个体权利保护法,而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因此只有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的行为消除或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整体福利,反垄断法才有必要对其拒绝交易权的行使进行限制。

    第三,反垄断法在限制市场主体行使拒绝交易权时必须要进行利益协调。反垄断法限制拒绝交易权的行使应遵循个案分析的原则,同样的拒绝交易行为,由不同的市场主体作出,在不同的背景下做出,行为的目的不同,行为的后果不同,甚至行为所处领域不同,都会导致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作出不同的结论,反垄断法规制拒绝交易权的行使并不等于当然禁止拒绝交易权的行使。例如,市场主体基于合理的市场销售策略,在根据自己本身商品的供货数量是否充足,交易相对人的财务状况和市场信誉是否良好,交易相对人是否有足够的技术能力使用该产品等条件的基础上决定拒绝与某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反垄断法通常并不禁止。但如果市场主体进行拒绝交易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其限制竞争行为的继续,如将拒绝交易作为交易相对人不遵循维持转售价格行为的惩罚,或通过拒绝交易行为实施独家交易行为来意图独占市场,反垄断法则会禁止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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