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概念、能力等一般问题(10)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法律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的观点很值得关注。波斯纳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公司应永远遵守法律还是只有在违法的预期惩罚成本超过预期收益的情况下才遵守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就会产生一个不道德的结果:使公司的资源集中到最不道德的商人手中。
所有这些则做出了这样一个假设:公司应对其经理和其他职员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因为对公司的处罚实际上是对公司股东的惩罚,由于公司只能被处以罚金,由于公司不是风险中立就是比个人较少厌恶风险,又由于对公司的处罚很少或根本不带有耻辱,所以对公司进行处罚的成本就低于对个人进行处罚的成本,也不太会有引起雇主在雇佣、监督和解雇董事时过度谨慎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刑事责任可能会有净收益。首先假定公司经理是股东的完全代理人,那么来自犯罪活动的任何收入都落入股东的手中。于是,如果股东对经理的犯罪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他们就会设法雇佣愿意为公司利益而犯罪的经理。现在要假设的是,公司经理并不是股东的完全代理人,而且事实上他们利用公司的职务从事犯罪活动只是为了使自己发财。情况仍然是这样的,既然公司已向他们提供了他们正在利用的各种便利,那么公司的所有人就应有积极性更为认真地选择和监督其经理人员。同时对公司进行经济处罚的另一个明显好处是,公司比个人有更强的偿付能力,这使得有时过大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得以被征收。
与公司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能力相对应,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充当原告或被告;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和刑事诉讼的被告人。
参考文献:
1、《企业和公司法》 史际春等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企业的性质》 (美)罗纳德·科斯著。
3、《法律的经济分析》 (美)波斯纳著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年版。
4、《公司权利解构》 张开平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年版。
5、《新编公司法教程》 江平主编 法律出版社 1994年版。
6、《中国公司法原理》 王保树等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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