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概念、能力等一般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2)公司必须遵守法定的组织形式。如同民法中的“物权法定”一样,投资者设立公司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公司形式中任选其一,但不得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公司形式或自行创设某种公司形式。
(3)公司依法设立而获得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日本的商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是法人。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虽未明确规定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是法人,而在司法、税务和学说上,通常认为其为法人,有自己的法律人格;但在德国、瑞士和其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对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在法律上不承认其具有法人资格,对其不是征收公司或法人所得税,而是由各个股东分别缴纳所得税。
3、 公司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公司是为了一定目的而设立的组织体,其权利能力须受法律许可的公司目的的范围的限制。公司只能在法律、公司章程和有关机关核准的宗旨范围内活动,否则就可能会引起违法后果。
二、公司概念的引申含义和特殊用法
1、 由不同主体和资本联合性的组织,将“公司”引申为具有某种类似的权益制衡机制或组织机构的组织。如单纯的国有企业,其出资者或股东只有一个,本不符合公司的基本规定性,但通过引进某种委员会或董事会、监事会的集体决策机制,就将其称为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又如国际上通行的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做法,子公司的股东实际上只有母公司一家,但由于它是按公司法设立和运作的,在形式上也可能将母公司的多个股东登记为自己的股东,故而各国法律通常都认可其为公司。
2、 由多数公司的企业性或经营性,将“公司”引申为企业的同义语。这使公司的含义泛化,使公司这一名词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而通常所称公司,是指依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设立和运作的企业,即本文所涉及的公司。
专题二 公司法的概念、意义、适用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意义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对内外部组织关系的法。《公司法》第1条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公司制度的特点和《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所决定,我国公司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建立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主要法律形式,它有助于规范企业及股东的财产权关系,对现有企业制度进行改革,使企业成为高效益的生产经营者。
(二)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
我国旧有企业制度的根本弊端,是在国家所有权下,使企业成为政府机关的附属物,丧失了自主权和主动精神。由于公司本质上应由多元主体投资,可以实现全民财产利用、决策的分散化和民主化,由此,从根本上转换政府职能。
(三)可以鼓励和规范私营经济的发展
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虽规定私营企业可以采取有限公司的形式,但其中并无详细规定。《公司法》的颁布,则为自然人或私人组建有限公司乃至股份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促进和规范其发展。
(四)有利于维护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公司制度既着重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的正常经营,也具有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公司在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必须维持必要的资信。
(五)有利于培育健康的市场经济文化
公司和公司制度为各种主体自由结社从事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提供了可能,并以此构建整个市场经济体制。它一方面使公有财产的利用和决策民主化,另一方面必然形成相应的公司文化,进而培育全社会的现代健康的市场经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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