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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概念、能力等一般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二、我国《公司法》的适用

  (一)《公司法》适用的时间效力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9年12月2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作了修改。

  《公司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法优先适用于《公司法》,不因《公司法》的颁行而影响其效力,《公司法》作为其普通规范和补充规定。

  该法第229条又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因此,《公司法》生效之前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设立、登记的公司和属于该法调整范围的企业。在其生效之后可以继续合法存在及开展活动。这表明,《公司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对已有公司中需要按该法加以规范的一些公司,则具有有限或“弱度的溯及力”。所谓有限或“弱度溯及力”,是指旧法施行期间发生的事实,在新法施行以后,须由新法予以调整。

  (二)《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公司法》适用于依该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优先适用《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法和相关法规,只有这些法律法规中未作规定的事项,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相关专题 科斯的《企业的性质》

  科斯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他的突出贡献就在于发现了“交易成本”的存在,进而解释了企业为什么会出现及其规模如何被决定等一系列问题。《企业的性质》一文是其代表作,我在此将作一个简要的介绍,因为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已经成为美国法学的一个重要流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希望借此方法能使我们换一个角度看问题,扩展我们的视野,这一方法我在下文还会用到。

  科斯认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在于价格作为杠杆指引资源配置,只有这样,资源配置才是有效率的。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却出现了企业这一“另类”的资源配置的岛屿。因为在企业之中,资源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配置通常并不是按照价格杠杆的指引实现的,而是按照管理者的命令实现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个无效率的资源配置模式呢?我们可以假设,如果有人更愿意雇佣他人生产,那么他可能会以比市场价格更高的价格雇佣工人;如果有人更愿意被他人雇佣来进行生产,那么他可能会以比市场价格更低的价格接受雇佣;如果有人更愿意使用企业生产的产品,那么他可能会以比市场价格更高的价格购买企业生产的产品。以上这些情况都会使价格机制失灵,但这些假设显然都是十分荒谬的,不可能的。那么,企业产生的奥秘究竟何在呢?科斯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是其根本原因。虽然价格机制是有效率的,但在交易的形成过程中却需要大量的交易费用,如谈判,搜集信息,法律咨询,运输等。而在企业内部,这些交易费用则被大大节省了,所以,企业生产表面上的低效率实际上比较市场生产而言自有其优势。这就是企业产生的原因。那么,另一个相关的问题也就容易理解了。企业的生产规模如何决定呢?当企业内部的边际生产成本等于市场的边际生产成本时,企业的规模就被决定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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