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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MBO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9)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章协议收购规则第21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出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具体程序和要求执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⑨]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适合操作MBO.上市公司MBO收购的资金,管理层需要借贷巨额资金来解决。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巨大的资产增值空间”或存在“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通过资产结构以及业务的重组,达到降低管理成本,获得较大的现金流入,就会给管理层带来超过正常的收益回报。否则,没有足够的赢利能力就会使实施MBO的管理层,进而上市公司面临巨大的财务困境。

  [10]此项条款出现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于1990年3月27日通过并施行且被许多观察家认为是全美最为彻底的反收购立法《宾夕法尼亚州1310法案》中。参见:Knoeber,C.R.,GoldenParachutes,SharkRepul lents,andHostileTenderOffers,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76,P155-167,(1986);沈艺峰:《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的现代演变:美国三十五个州反收购立法的理论意义》,载《中国经济问题》2000年第3期。

  [11]参见:《宾夕法尼亚州1310法案》。

  [12]转让股票能立即获得高额利润是诱发收购方短期牟利行为的重要原因,例如完成MBO的丽珠集团管理层把手中的丽珠集团法人股以100%的溢价转让给了太太药业,丽珠集团的管理层因此就获得了近千万元的收益。丽珠集团管理层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我国《证券法》“六个月内禁止转让条款”等法律条文的规定,但和MBO的价值取向是背道相驰的。由此可以看出“偿还条款(DisgorgementProvision)”在限制上市公司管理层短期牟利行为,促进上市公司MBO正面效用实现方面的意义。

  [13]参见证监会2002年1月7日颁布施行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根据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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