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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美国合同法的交易理论(4)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虽然弗雷德承认信赖、返还以及其他衡平法原理和理论的重要性,但是他仍然坚持这些原理和理论是对合同法的补充,而不是合同法的主体。此外,司法强制执行产生信赖的允诺,但根据信守允诺学说不为约因所支持,仅仅证明了“在强制执行允诺的制度中一种迟延的补救缺陷的尝试,这个缺陷是拟制的、不合时宜的约因学说的留下来的”。 [11]

  弗雷德也回应了合同的客观主义解释。客观主义的解释把中心从当事人的允诺中转移了。根据客观主义解释,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意思是不相关的——法院强制执行一个具有理性的人对合同语言的理解,而不是要约人实际的意思。

  一个评论家把客观主义的方法论描述为“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扩展了‘同意’的范围,并远远超出了当事人的意思”。然而,弗雷德指出,“允诺,就象每个人类表达一样,是基于一个没有明示的背景下作出的,这个背景具共同的目的、经验以及甚至共同的社会理论”。当事人“背景的共同性”应该确保法院的客观解释与当事人的实际意思相吻合。当然,弗雷德的理论基于这样的假设,即一般说来当事人是相同“共同体”的成员,不会对他们合同语言的含义发生错误。

  弗雷德也承认,法院必须用与当事人允诺无关的条款来补充不完整协议的漏洞,例如,根据抗辩理论——错误、不能履行、落空——就没有预见到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风险进行分配,法院补充合同的漏洞,这种意外事故,使要约人履行合同的难度要比预期的大的多。但是弗雷德断言,这种司法漏洞填补增加了作为允诺合同的思想。只有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允诺时,法院才能弥补合同的漏洞。所以,弗雷德认为,补充漏洞并不“威胁”允诺的主导地位,因为当事人在交易之初就可以选择包含他们自己的条款。弗雷德承认,由于当事人计划和起草技巧的局限性,有时“合同的宣布”,超出了原理范围。然而,他断定这是一种例外,不是惯例,但是,他没有说明法院应当如何选择例外原理。

  弗雷德理论的主要贡献在于,承认了道德对合同学说的巨大影响。

  (二)允诺原理

  在《合同的死亡》中,格兰特·吉尔莫也否定了约因交易理论,但其原因与弗雷德有很大的差别。不是关注允诺中心说和交易理论的内在的冲突,吉尔莫提出在双方当事人非自愿情况下成立的侵权法有序地吸收了交易理论,并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救济。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法律制度缺乏客观性和确定性,由于受到他们的影响,吉尔莫声称“合同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交易理论是虚构的。这个狭隘的概念是朗戴尔在他著名的案例汇编中提出的,霍尔姆斯在《普通法》中进一步发展,再由威利斯顿重新叙述,反映了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早期的自由市场经济和个人主义的社会情调。在吉尔莫看来,朗戴尔在1871年的案例汇编中“提出了这个思想,是……合同法的一般理论”,他首次收集了“所有重要的合同案例”。案例汇编方法反映了这样的观念,即一套法律规则可以机械地适用并从事实中科学地演绎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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