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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合同法》想到的几点问题(13)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事实上,在《合同法》中,已经注意到它在某些方面与经济合同和经济法的衔接。如该法第38条关于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127 条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第273条关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276 条关于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应当遵照委托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等。恰如《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秩序等弹性条款,是民商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经济法的连接点,民事行为适用这些条款的,即可能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接过来作具体调整;有关合同关系适用以上条款的,也就需要由经济合同法和其他经济法制度同其衔接,接过《合同法》暨民商法交递过来的接力棒,对其作进一步的具体调整。此外,《合同法》中未涉及的农副产品定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企业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等,则需直接由经济法及其合同法进行调整,自不待言。

  新《合同法》是民法和经济法综合调整的反映

  徐孟洲(注:中国人民大学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合同法》是一部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它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合同法》总则和分则所规定的条文细致、整部法律操作性强,并从形式上解决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法内容重复、交叉和内外两套合同法体系的缺陷,功不可没。与此同时,从《合同法》规定的内容看,虽然主要表现的是民事合同法的规范,但体现经济法规范的条文也不少。因此我认为,新的《合同法》在实质上反映了民法和经济法共同综合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关系的实际。

  一、对合同、民事合同和经济合同的理解

  新《合同法》是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法合一而集成的合同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虽然《合同法》中没有民事合同和经济合同的概念,但是为了学习和理解《合同法》,从理论上弄清合同、民事合同和经济合同的不同含义是具有一定意义的。

  什么是合同?著名的英国法学家、世界公认的合同法权威布莱克斯对合同下了一个定义:“合同是两个或多人之间,就某特定事项行为或不行为所达成了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定。”(注:转引自[美]丹尼斯?阿? 豪尔著:《基本合同法》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佟柔、赵中孚、郑立教授指出:“从广义来说,凡发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统称为合同,如师徒合同、劳动合同等;从狭义来说,专指产生民事立法上债的法律后果的协议,亦称债权合同。”(注:佟柔、赵中孚、郑立主编:《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66页。)台湾法学家、 东吴大学教授杨桢先生对合同(契约)的定义是:“契约一词,一般乃指二人以上,以发生、变更或消灭某项法律关系为目的而达成协议。”(注: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著名民法学家王家福、 谢怀栻等指出:“经济主体之间经过协商签订合同所建立的经济流转关系,获得了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称为合同关系。”(注:王家福、谢怀栻、梁慧星等著:《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9页。)可见,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包括民事合同(即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即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经济合同(即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行政合同(即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等等。狭义合同专指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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