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标准的再思考(5)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法条竞合说认为,如果一种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特征,则应当将违约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来对待。其中又可细分为纯粹的法条竞合说和折衷的法条竞合说,前者认为在当事人已有合同关系时,在一方违约时,不论其违约行为是否还符合其他行为的构成要件,受害方只能主张违约请求权,而不能主张侵权责任;后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一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原则上只能依违约责任主张请求权,但是如果依违约责任主张请求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时,则可以依侵权责任主张请求权。可见其认为要么只产生违约请求权,要么将侵权请求权作为特殊情况下的例外适用。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如果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产生两个请求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择一行使。其又可分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前者认为在因某一行为同时产生两种请求权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择一行使,若其中一项请求权的行使已达目的,则另一个请求权也因此而消灭;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已达目的以外的原因而无法行使时,则另一个时效尚未届满的请求权依然存在。但此说又认为,债权人可将这两项请求权分别让与两个不同的人,或在既保留一项请求权而将另一项请求权让与他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认为,基于同一行为而产生的两个请求权可以同时存在,但当事人在行使其中一项请求权时,要受到另一项请求权的影响。由于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允许对两个请求权可以分别让与,因此其在一定程度上变相否定了责任竞合。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同一行为符合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并没有产生两个请求权,而是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但该请求权产生基础有两个,一是契约关系,一是侵权关系。假如该请求权基于某项法律关系不成立,不能排除以其他法律基础成立的可能性。[6]

  上述观点除了请求权自由竞合说有请求权“聚合”之嫌外,其余皆无一例外地主张“竞合”,尽管论述的角度不同,但都认为当事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但在具体的赔偿范围上,则多认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太一样。由于上述学说都是建立在防止受害人得到双重补偿的基础上,因此不免让人产生疑惑,为什么承认竞合时,受害人可能会得不到完全的补偿,而在否认竞合时,受害人却又会得到双重补偿,究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在这种情况下重合到了什么程度,能否给这样的重合找一个恰当的理由。如对于法条竞合说,王利明教授认为,只允许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对其很不利,因为合同责任不能使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精神损害赔偿。[7]如果认为违约责任可以延伸至侵权领域,那么为什么不可以以违约责任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呢?况且,的确已经有学者持这种主张。[8]对于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王利明教授更明确地指出,其使债务人将面临多次请求和判决,并使其承担双重责任,对债务人极不公平。[9]这就更加证明只要同时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则它们的赔偿范围一定会重合,或者有重合的部分。而对于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则鲜明地认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以相互影响,其中自然包括赔偿范围也是可以相互影响的,尽管这种影响究竟到了什么程度,在哪些方面受影响,哪些方面不受影响,我们不甚了了,但其认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赔偿范围上相互渗透则是毋庸置疑的,换句话说,侵权责任可以救济期待利益的损害,违约责任也可以救济现有利益的损害。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主张只产生一个请求权,说明其也认为,不管何种情况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是有重合的。综上所述,上述学说一方面认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会重合,另一方面又认为这是一种不完全的重合。但是我们却无法为这样的设计找到合适的理论上的解释,这也是普遍性竞合的存在让人质疑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