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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标准的再思考(7)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那么,如何看待请求全竞合问题呢?有学者认为,责任竞合与请求权竞合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加害者的角度来看是责任竞合,从受害者的角度看,是请求权竞合。[12]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请求权的产生并不以责任的产生为必要,在没有产生责任的情况下,也同样会产生请求权,除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可以产生请求权外,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也可以产生请求权,另外还有所谓得物上请求权。即使在合同未被违反的情况下,也有债权请求权的存在。因为债权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由此可见,责任竞合与请求权竞合并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那么,请求权会产生竞合吗?判断请求权能否竞合的标准,与判断责任竞合的标准一样,不是看其是否符合两个或多个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而应当是此多种请求权所要维护的利益客体是否一致。如果利益客体是一致的,则会产生竞合,否则不会产生竞合,只能产生请求权的聚合。因此对请求权能否竞合也同样要具体分析。比如,在别人侵占了自己的财产时,可以基于侵权责任而要求其返还财产,也可基于物上请求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此时,这两种请求权所欲保护的利益客体是一致的,不可能同时实现,因而发生竞合。又如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可以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竞合,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可以发生侵权责任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在不法无因管理情况下,则会产生侵权责任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如此等等,都说明责任竞合与请求权竞合完全是两码事,但是判断两者能否竞合的标准却是一样的。

  结束语:对传统民事责任竞合标准的否定,是对法之公平公正价值的维护,而客体利益的同一性,是判断两种责任能否竞合的真正标准,同样,这一标准也是判断请求权能否竞合的唯一标准。如果我们仍然认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那么就应该遵循上述原则。至于有学者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晰,应当用统一的责任制度来取代,我想这是后话,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被人们普遍认可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建立统一的责任制度将由时间和实践需要来决定。

  注释:

  [1]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页1073,1998。

  [2]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45-46,2000。

  [3]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239-340,2000。

  [4] 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页92-93,1997。

  [5] 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页586-587,1999。

  [6] 关于此三种学说的详细介绍,请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中法大学出版社,页376-382,1998。

  [7]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306,2000。

  [8]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页405,1994。

  [9]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308,2000。

  [10] 违约责任的构成有时并不需要期待利益的真正的损失,这是由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可看作是一种例外。

  [1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212,1998。

  [12]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295,修订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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