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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 ——我国《合同法》第(3)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PICC第2·6条第3款基本相似,规定:但是,如果根据要约本身,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建 立的习惯做法或依照惯例,受要约人可以通过做出某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 发出通知,则承诺于做出该行为时生效(注:PICC art.2?6 par 3:However,if,byvirtue of the offer or as a result of practices which the parties haveestablished between themselves or of usage,the offeree may indicate assentby performing an act without notice to the offeror,the acceptance iseffective when the act is performed.)。

  PECL第2:205条第3款在合同成立的时间上有所不同,规定:如果根据要约、当事人之 间业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或者惯例,受要约人可以履行某种行为来对要约作出承诺而无须 通知要约人,合同自开始履行该行为时成立(注:PECL art.2:205 par.3:If by virtue of the offer,of practices which the parties have established betweenthemselves,or of a usage,the offeree may accept the offer by performing anact without notice to the offeror,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 when theperformance of the act begins.)。

  “意思实现”在《合同法》之前的中国大陆立法中并没有规定,这一概念只是出现在 民法著述中。[11](P382)[12](P302)[13](P42)[14](P58)《合同法》第22条肯定了承诺 无需通知的情形的存在,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 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自此,意思实现在中国大陆立法中有了根据。

  就意思实现的本质,学说上颇有分歧。有的认为它并非意思表示(注:参见[日]三宅正 男:《契约法(总论)》,青林书院1978年版,第25页。三宅教授认为,依意思实现之合 同成立,不仅是属于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甚至超出了意思表示合致的框架 ,只是一种成立合同的便法。因此,对由此发生的合同成立及其效力,法律行为的一般 理论并不当然适用,惟在有些场合可以类推适用而已。);有的认为它属于一种广义的 意思表示;[9](P171)有的认为其本质仍可作为一种意思表示。[15](P11)本文认为意思 实现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自《合同法》条文来看,使用了“承诺不需要通知”字样( 第26条第1款),显然将“意思实现”亦作为一类承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 意思表示”(第21条),由此,自解释论的立场,意思实现至少在我国立法上是作为一种 意思表示的。

  三、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

  (一)学说的分歧

  关于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学说的分歧大别为两类:区别存在说与区别否定说。

  1.区别存在说。承认意思实现与默示的承诺有区别的学说中,又有如下不同解释:

  (1)传统的理解是,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可分解为三项要素:效果意思、表 示意思与表示行为。[16](P171)而在意思实现场合,由于不存在表示意思(想将承诺的 意思向外部表示的意思),因而与意思表示不同,因意思实现的合同成立有别于意思之 合致,届独立的合同成立方式。[8](P27)[17](P31)[19](P59)比如有学者认为,如果行 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的,比如宾馆依要约而保留房间的行为,属于意思实现;而行为是 向要约人作出的场合,比如订货的发送,属于默示的承诺。[7](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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