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论合同的解释(一)(10)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由此, 我们可以认为 , 英美法中明示条款之解释和默示条款理论 ( 或者美国法上关于合同内容之补充的规定), 类同于大陆法上的阐明解释和补充解释: 前者是在明示条款之文义范围内对其含义的阐释或推定, 后者则是在文义范围外对当事人意图的补充。

  (三) 小结

  1. 在我国许多学者看来, 合同解释 “ 是指对合同内容的含义的理解和探讨 ”或者 “ 专指受理案件的法庭或仲裁庭依其职权对合同条文所用文句的正确含义所作的解释 ”;或者 “ 专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关, 为合理地确定当事人间的合同内容, 依法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有约束力的分析和说明 ”; 如此等等。显然, 这些定义局限于合同解释的一个基本层次一一阐明解释上。然而, 正如学者指出 ,“ 在现代西方各国, 法院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理推断以及对不明确的合同条款的解释已愈来愈发展为法院的一项专属司法权 ”,“ 这种权力的逐步扩大, 对灵活合理地处理合同纠纷具有积极的作用” .因此, 在我国 , 除了纯粹被动地理解合同内容之固有含义外 , 法官对合同内容 的补充也应该是解释的题中之义, 这和世界各国关于合同解释制度之发展趋势及合同社会化之要求是相适应的。

  须提及的是, 我国有学者主张, 法官依诚信原则或情势变更原则等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或修正, 应属合同解释之范畴。对此 , 笔者持否定态度, 理由已如前述。

  2. 由于两种类型的合同解释中, 都存在着法官的价值判断或价值补充, 从而难以保证解释之客观性的绝对实现, 因此在防止司法权力不适当干涉私法自治权, 建立价值判断之合理标准方面, 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之成功经验, 并针对我国实际情况,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此为后文之研究主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