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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解释(一)(6)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无可否认 , 法院打破古典的契约严守原则而取得对合同的司法变更权, 其最初所依赖的工具往往是合同的解释。例如在德国 , 法院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即因马克滥发致使货币贬值而引用诚信 原则 , 承认所谓增额评值 ( 增加给付 ), 法院的此种增额评价权即因 合同的修正解释而成立产法国早期的学者对合同的司法变更也 持赞成态度 ,“ 其理论依据主要是建立在对当事人意志的分析和解 释的基础之上。 ”

  然而 , 解释之本来意义在于使隐藏的东西显现出来以及使不清楚的东西变得清楚 , 它是以一定的客体 ( 往往是文本 ) 为前提的 , 是在对文本所含意义的理解基础上的阐发。因此 , 就合同解释而 言 , 它只是把已经或者应当包含在合同文本中的意义 ( 可称之为当事人真意 ) 阐发出来。显然 , 合同解释要受到合同文本的限制 , 即使是合同的补充解释 , 也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之基础上的一种拟制 , 法院在进行此种作业时也要受当事人选取之价值基础的约束。 而所谓的修正解释 , 不过是对当事人真意的公然无视 , 而以法官理解之社会普遍理念取代当事人意思 , 因此称之为合同的司法变更更为恰当。这正如法国现代学者所言 ,“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希望 的是其权利义务的‘确定 ’ 而非其权利义务在将来的‘变更 ’”,“ 试 图通过寻求当事人意愿或对当事人意愿的解释来解决应否允许合 同的变更问题是行不通的 ”, 因此 , 法国立法不排除法庭在具体、个别的情形为维护公正而变更当事人之合同 , 其主要原因在于“ 从道 德的角度考虑 , 合同的司法变更是必需的 ”, 尽管从经济的角度考虑 , 这种变更是危险的。其实 , 德国法上后来形成的法律行为基 础制度 ( 合同之司法变更最主要的效力根据 ), 也并非建立在合同解释的基础上 , 因为法律行为基础不须借助于当事人意思的拟制 , 它不是合同的构成部分。

  总而言之 , 在现代大陆法上 , 对于合同的司法变更 , 无论是援引法律的规定直接达成其结果 , 还是依据诚信原则间接地予以修 正 , 都不过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的公然无视。依学者见解 , 这其实是对当事人意定合同之效力的否定 , 取而代之的合同不过是法 官基于社会公正或社会利益而订定的 “ 第二次契约 ” .因此 , 不宜 将合同的司法变更视为合同解释的特殊类型 , 它不过是契约公正 或契约社会化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次限制或修正。

  (二) 英美法上合同解释的含义及其类型

  1、interpretation 和 Construction .英美法中 , 合同解释的目的有二 : 确定是否存在着合同以及确定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决定其合同解释包括两个阶段 :interpretation( 阐释 ) 和 construct- ton( 推定 ) .前者是指合同用词之意义的确定过程 ,它类似于翻译 , 是对合同条文纯粹被动的认识 , 即单纯 “ 意义理解的解释 ”, 因而是一种事实发现过程 , 即确认当事人说过什么 , 做过什么。然而 , 经过正确的阐释后 , 即使所发现的是客观事实 ( 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 也并不表明就存在着合同或者确定其为合同下的权利或义务 : 一项协议可能由于双方当事人意思内在的不确定性或所用的文词的不确定性而不能成为合同 , 或者允诺支付罚金之条款被否决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成为合同义务 , 或者合同条款被赋予不同 于其协议时的法律效果。于是 , 在经过正确阐释后 , 是否存在着合 同或能否确定其为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 往往是借助推定而完成的 , 因为推定即指确定用词的法律效果及后果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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