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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下)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三、合同法的不足

  1986年我们颁布的民法通则,当时曾被外国的学者、专家认为是中国的人权宣言、权利宣言,评价非常高。现在等着看评价合同法。曾经在若干年前,日本一个有名的教授在中国社科院作讲座的时候,他看到了合同法的第一个草案(专家起草的草案),他说,19世纪最优秀的法典是法国民法典,20世纪最优秀的法典是德国民法典,按照他的预见21世纪最优秀的法典是应该中国的合同法。当然,这是法律起草人、立法机关、参加讨论的法官、学者共同努力的结果。但至今还毕竟只是纸面上的操作,这种纸面上的东西需要靠法官去实施它。能否产生当初设计时预期的效果,恐怕要十年甚至二十年,才能客观评价。

  法律在这个时候制定有它有利的条件,最有利的条件是市场经济的确立,市场经济体制被我们国家和党确立为我们改革开放的目标之前,谈不到合同法的制定。1987年就开始修改经济合同法,一直到93年经济合同法修改公布,很长时间的修改讨论过程中,要改掉一点有关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的规定都非常困难。困难来自于多方面:(1)首先来自于强烈的反对,一方面是经济法学教授们的反对,第二方面是经济部门的同志的反对,第三方面是法院经济庭法官们的反对。(2)法律的目的是明确的,不敢修改法律目的。经济合同法第1条规定,法律的目的之一是“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谁敢提修改法律的目的,好多修改稿当中都不敢说“把这拿掉”这几个字。(3)还有合同管理机关的权力强大,不敢触动。一直从1987年开始,经过87、88、89、90、91、92六年的时间,对于计划性的、行政干预的条文,没有人敢明确提出异议。1992年下半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传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在党的文件、国家文件中确定了下来,恰好《经济合同法》修改到最后一个草案,在国务院法制局主持下召开了最后一次讨论会。我们分别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提出应删掉合同计划性、删掉行政部门主动确认无效的制度。这两个根本性的东西删掉之后,其他具体的制度就根据此进行修改。所以,经济合同法经过那次修改后,有很多变化。举这个例子是在说明,在没有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之前,合同法的修改不可能有实质上的改变。

  修改过的经济合同法刚公布,有学者马上提出,基于市场经济的要求,应制定统一合同法。国家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我们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九十年代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统一合同法应时应生。这个提议很快得到了法官、专家、学者的响应。1993年9月3号《经济合同法》刚公布,10月份就召开会议,讨论起草统一合同法的问题。在这次会上提出一个建议,由学者来起草第一稿,该建议也被采纳。这种立法思路,如果不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根本就不可能。

  这是说合同法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是有利的,当然也有不利的因素:我们的政治改革、我们的立法体制改革还没有跟上。所以在合同法的整个制定过程中,也走过艰辛、曲折的路。学者起草的第一稿叫做“建议稿”,最终成为正式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法工委)之手。在由“建议稿”转变为“正式草案”的过程中,很多人参加了讨论、修改,参与者有些是很优秀的,精通民商法;也有一些是带着行业利益、集团利益而去,在法律条文上确立自己的领导地位或者体现自己本行业的经济利益或者政治利益。法工委对来自于不同方面的意见都进行了充分地考虑,有时在难以协调的不同意见中间就进行委婉的妥协。担任如此重要的立法工作,需要一批精明强干的立法工作者,可事实上有些人的能力、才干就不见得很理想。所以造成在合同法中本应有的重要制度,在讨论中被删掉了;逻辑上的矛盾、文字上的错误也有不少。关于这部合同法的不足,着重从以下三方面来谈:

  1.放弃了一些先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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