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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下)(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对比第一个草案,就知道删掉了雇用、合伙、服务、旅游、咨询、借用、储蓄、结算等合同。之所以删掉这些合同,前面已经大致提到过,与起草法律整个过程中的分歧有关系。从起草法律开始,国家科委就坚决反对把技术合同法纳入统一合同法。甚至在1997年6月的讨论会上,关于保留技术合同法的主张还很强烈,人大法工委的有些领导也表示支持。国家科委态度非常坚决,就是坚决要求保留技术合同法。一直到最后上大会以前,到了今年1月份第四次审议的时候,由于法律草案已经向李鹏委员长汇报,李鹏委员长表了态,当然要三法合一,搞市场经济交易规则的统一。国家科委这才改变了态度,表面上不再要求保留技术合同法,但是换了另外一种说法,他们说我们主张只要合同总则,不要合同分则。这个分歧对本法的影响非常大,以致于到后来法工委的同志、参加起草、修改的学者、法官愈来愈有一个强烈的思想,就是要让这个法律尽快地通过,即使它不完善,即使它有缺点,即使它有错误,也要让它尽快通过,以免夜长梦多。所以,在不完善的情况下,也先让它通过。通过以后,我们反过头来看合同法的分则部分,看到缺少这么多重要的具体合同,又不免遗憾不已。

  比如说这个雇用合同,雇用合同的重要性在我们国家不言而喻。我们这样的国家,真正的大款、企业家、百万富翁、亿万富翁加在一起有多少万?国人中绝大多数是劳动者,是靠出卖劳动力的,要么出卖体力,要么出卖脑力、智力,包括法官,也是靠智力来办案,同样是一个以出卖智力和智慧换取生存的劳动者。劳动者的保护问题在我们国家非常重要。经常听法官朋友说他们受理的雇用关系案件非常多,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以采用。而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我们以牺牲劳动者为代价换来了经济的发展。我们看一下那部劳动法上,劳动者有什么真正的保护措施?可以说劳动法把劳动人民,这个过去被称为领导阶级的整个阶级出卖给了企业家。也许这话说得极端一点。改革开放以来新闻媒体关于劳动者遭受损害的报道,已经是在一定控制之下的报道,也是非常触目惊心的,你看那深圳的某个企业,照片上的那些青年工人,二十来岁、十来岁多少个都是断手断掌,那个设备大概是什么冲床、压床之类的,没有设置什么安全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得不到什么保护。甚至你看报纸上说的,对工人加以体罚,动辄要让工人下跪,整个厂的工人中只有一个没有下跪的,这个人后来得到地方政府的表扬,这是什么道理?为什么所有的工人都要服从于外资厂方的压力都屈下了膝,而只有一个没有跪?难道所有这些劳动者的人格都是低下的?他们都不懂得自己的尊严?问题在于这个饭碗。现在下岗如此严重,除了自己还有他的妻儿老小要吃饭,如果不下跪而丢掉了这个工作,砸了自己的饭碗,意味着全家人都没有了饭吃。还有报道说,一个企业、一个车间数十号工人,卫生间却只有一个坑,拿牌子轮流上,你如果轮到一次才可以上厕所一次,一次只限五分钟。轮不到这个半天你就不能上卫生间。如此恶劣的条件!在现代的文明的法制国家怎么能允许这样的事情存在。因此在起草合同法的时候考虑到这一点,一定要规定一个雇用合同,使它作为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在这个前提下,如果说这个案件可以适用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那就优先适用;如果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解决不了,还要回过头来适用合同法关于雇用合同的规定。采取这个办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我们广泛参考了各国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各种各样的措施。关于雇用合同的一章是非常先进的。我们并不是单纯保护劳动者而损害企业主,而是兼顾了企业主的利益。但是这个合同最后没有保留在合同法中,非常遗憾。

  再比如旅游合同。旅游是我们非常重视的第三产业,这个旅游年、那个旅游节等等。在有一些省市,旅游竟成为他们的主要收入。旅游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如此重要、也如此盛行,其中发生的问题也如此的多:旅游公司之间互相杀价,国内旅游公司与外国旅游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中外方拖欠,旅游公司损害游客的利益等等。我们的第一个草案专门设计了解决旅游合同中发生的问题的规则,但后来又把它删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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