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国际借贷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二、选择准据法时应考虑的相关问题

  在国际贷款协议中,可适用的法律包括借款方国家的法律、贷款方国家的法律、贷款协议谈判和签订地的法律、提交贷款地的法律、第三国的法律或国际法。毫无疑问,各方在谈判时均愿意选择自己国家的法律、或根据自己的习惯、熟悉程度乃至便利选择比较理想的法律。但是由于贷款方一般经济实力强大,有较大的谈判筹码,因此借款方在选择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很难占上峰。就国际贷款业务而言,贷款一经提交后,承担风险的主要是债权人,因此,适用的法律主要应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也就是贷款方为何在选择法律方面有较大发言权的原因。总的来说,比较理想的适用法律应该有利于协议的执行,可以为最终实现协议的目标提供便利,并具有较确定的规则。

  在选择准据法时,贷款人往往力图使借贷协议所适用的法律能不受借款人国家法律变更的影响,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一般要求选择借款人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作为协议的准据法,以便可以把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同借款人国家的法律隔离开来。但要完全做到这一点实际上往往不太可能。因为如果借款人的财产都在借款人所在国,贷款人在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仍须向借款人所在国申请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不受借款人国家法律的影响。另外,借贷协议的准据法并不能管辖借贷关系的所有方面的问题,有些问题是不属于准据法管辖范围之内的,例如,借款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仍须由借款公司的成立地法来确定。如果执行判决的法院的所属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则不管准据法如何规定,都必须按借款人国家的外汇管制法办理。

  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还必须考虑到他们所选择的法律在法院所在国是否能得到承认和执行。从这一点来看,选择适用借款方国家的法律是有好处的。因为借款方的财产大多数是在本国国内,当借款人违约时,即使贷款人在外国法院对其进行起诉,但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仍须向借款人所在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是一家公司,按照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借款人公司的破产程序应该在公司成立地国进行。如果借贷协议适用借款人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由于借款人所在国法院对这些法律不熟悉,就会使上述诉讼程序变得更加复杂,需要付出更多的诉讼费用,而且会拖延问题的解决。

  三、默视的法律选择

  国际借贷协议通常都有一项法律选择条款,明文规定它所选择的准据法,但有时当事人对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不作出明示的选择,原因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借款人对外国法有疑虑,不愿在协议中明示规定以外国法为准据法;有的是因为本国法律规定禁止适用外国法;有的价款人是某一国家的政府,他们为了维护国家的尊严,不愿意在借贷协议上明文规定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缺乏明示的法律条款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借贷协议的准据法,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非常复杂的问题。显然,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一个很简单的办法,这就是像“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曾存在时那样,回过头来按照古老的“场所支配原则”来确定合同的法律。不过,如前面提到的,在现代国际社会中,这个简单办法的巨大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在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示的法律选择时, 法院往往根据一定的合同条款、词语和案件事实所推定出来的合同当事人关于法律选择的意向。即所谓的“默视的法律选择”。毫无疑问,明示的法律选择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中总是得到肯定的。问题在于:“默视的法律选择”在本质上是否确实是合同当事人关于法律选择的合意?或者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

  我们可以看出“默视的法律选择”是借助于法官的司法行为产生的,因此,如果法官简单、武断地使用这一概念,就极易造成这样一种后果:即法官把自己的主观推断强加给合同当事人,即法官把自己所做的“法律选择”硬说成是当事人“默视的法律选择”。要尽可能减少这种武断和任意性,应设定一些必要的条件。主要有两方面,首先,这种推定不能只以某个合同条款或某个案件事实为根据,而必须以对所有合同条款和案件事实的综合考察为根据;其次是这种推定必须是明显而合理的。许多国家的法院认为,接受该国法院的管辖或在该国仲裁就构成当事人默视选择适用该国法律的证据。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以及纽约的法院都持这种立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