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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解读表见代理之要件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2、双重要件说之理由

  双重要件说的基本理由简明扼要,笔者综合归纳如下:

  其一,保护交易安全,不应损及公平原则。单一要件说在本人与相对人均无 过错的情况下,偏重相对人意思和利益,轻视本人意思和利益,有矫枉过正之嫌 ,不能全公平之理。惟有坚持双重要件说,才能更好地兼顾、平衡本人与相对人 双方的利益,而不致于顾此失彼,厚此薄彼。

  其二,尽管单一要件说不以本人有过错为要件,但也普遍承认“相对人相信 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31)。

  其三,纵览国外及我国台湾立法例所列举的表见代理情形,均可从中推断出 本人有过错。

  笔者赞成双重要件说,但认为其理由的表达尚不充分,不足以支撑其有力说 地位。

  3、单一要件说论者对双重要件说之批评

  双重要件说与单一要件说在应否以本人有过错为要件这个关键问题上,观点 一正一反,势不两立。单一要件说论者在正面论证自身立场的同时,另对双重要 件说展开了批评,其要点如下:(32)

  其一,在本人无过失的情况下成立表见代理,不违反公平原则。在本人与相 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均无过错情况下,双方利益呈现二律背反之矛盾关系,如 果说牺牲本人利益以保护相对人利益不公平,难道反过去牺牲相对人利益以保全 本人利益就一定公平吗?

  其二,现代民商法出于对交易安全的尊重和社会本位的法理念,外观主义结 构中的本人与因趋于弱化、淡化,故不必在表见代理领域强调本人与因。

  其三,若以本人有过错为要件,则使相对人为证明本人有过错而加重了举证 负担,于相对人极为不利。

  其四,现代民法确立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在代理法中反映为客观责任。表见 代理是客观责任的体现,其构成无需本人有过错。

  4、单一要件说论者批评意见之分析

  上述批评意见能否成立,直接关系到双重要件说有无生存价值。笔者逐条分 析如下:

  其一,当本人与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均无过错时,乍看表面,似乎两者 利益呈现尖锐对立状态,的确难以两全。然而,深入剖析其利益机理,即会发现 ,其实它们并不在同一个利益层面上对立。本人若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则 与相对人所受不利益之间无因果关系,进而不应为之负担责任,换言之,无过错 本人的利益处于一个排除相对人干扰、对抗相对人主张的原始权利层面。反之, 本人若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有过错,则与相对人所受不利益之间有因果关系,进而 应当为之负担责任,换言之,有过错本人的利益处于一个增设己方义务、弥补相 对人不利益的交易风险层面。而相对人若对无权代理的发生善意无过失,则其所 受不利益不应自行负担责任,换言之,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的利益亦处于一个遭遇 不利益、追究责任人的交易风险层面。由此可见,与善意无过失相对人在同一个 利益层面上直接对立的主体,乃是有过错的本人,而非无过错的本人。因此,在 本人与相对人均无过错时,两者利益并不呈现所谓二律背反之矛盾关系。既然此 际两者利益未形成直接对立关系,那么再以牺牲本人利益来保护相对人利益,就 完全失去了合理性、正当性基础。

  至于批评者那一句反问,乍听似乎有理,细思其实无理。因无过错的本人自 身并未遭受不利益,故所谓以牺牲相对人利益来保全本人利益一说在事实上不存 在,在理论上不成立。

  其二,大陆法系民商法上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外观主义结构中,本人与因是 指本人对于外观事实的形成给予一定的原因力。对于本人与因列入外观主义要件 的理由和意义,有学者非常透辟地指出:“本人是法律保护交易安全的外观主义 负价值的主体。令本人承担交易安全的消极影响,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 也 应当具备来自本人方面的合理性。否则,本人的安全将面临频频不测之害,法律 秩序必将动荡不安。因此,在外观主义中强调本人与因。”“本人与因,体现了 法律保护第三人利益与牺牲本人利益之间的衡平思想,它是减少负面影响的法律 相对正义的要求。”(33)笔者对此深表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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