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重新解读表见代理之要件(3)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鉴于诸说各有其短,最高立法机关在制定合同法第49条时难以抉择,再三权 衡之下,“基本上是采纳了”单一要件说不以本人有过错为要件的意见。(39) “基本上”一词表明了立法者决策时的犹豫态度。最高司法机关内部意见也有变 化,合同法制定前主采双重要件说,(40)合同法颁布后主采单一要件说。(41 )

  笔者对诸说“软肋”作如下分析:

  其一,单一要件说的“软肋”是其自身无法克服的致命缺陷之所在。随着表 见代理司法实践中无辜本人遭受不测之灾现象的渐趋增多,无辜受害的本人队伍 逐步壮大,必然汇聚成一股愈来愈强的反对力量,并获得担心自己亦会无辜受害 的社会成员的广泛支持,进而引起高层决策者的重视,最终导致合同法第49条的 修改,或者以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形式抛弃单一要件说而转采双重要件说。

  其二,双重要件说的两处“软肋”,后一处是轻症,涉及以本人有过错为要 件是否加重相对人举证负担、是否不方便司法操作等问题,笔者在前文已作出合 理解答。前一处倒是重症,若无圆满诠释,势必危及其有力说地位。依笔者之见 ,此处例证有错误,导致论点不成立。关于因夫妻关系而产生的代理权是否属于 表见代理调整范畴的问题,前文亦有专门论述。下面,以我国1997年8月1日施行 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为研究对象,对因合伙关系而产生的对外权利定性问题 ,作一初步分析。

  依照合伙企业法第25条之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可以由一名、数名或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 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此可知,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享有对外代 表合伙企业的权利(简称合伙代表权),而非对外代理合伙企业的权利(简称合 伙代理权)。但也有学者认为此系合伙代理权,(42) 笔者未敢苟同,因为“ 代表”与“代理”的法律含义有显著区别,两者不宜混同。既然合伙人对外以合 伙企业名义行使的权利归类于代表权,那就不属于表见代理调整范畴。若合伙人 在执行合伙企业一般事务(不包括合伙企业法第31条列举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的特定事务)中,超越了内部权限,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则构成表见代表,( 43)而不构成表见代理。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双重要件说的所谓“软肋”其实并不软,不过是 存在认识误区而已。随着认识的澄清和误区的消除,该说固有的合理性日益显现 ,必将取代单一要件说而成为多数说。

  其三,折衷要件说的“软肋”,是其试图调和前两说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最 终失败而生成的天然缺陷,它注定了该说发展乏力的黯淡前景。

  二、关于表见代理双重要件说理由的进一步阐释

  笔者强烈支持双重要件说,但对其理由表述的缺漏深感遗憾。下面,在前文 已对诸说理由作出评析意见的基础上,再进一步阐释双重要件说的理由。

  (一)双重要件说符合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论依据-外观主义原理。

  外观主义(亦称法外观理论),乃是20世纪初德国私法学者所创,后因对保 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而备受大陆法系各国民商法学界的青睐。该理论的要点 如下:(44)1、外观主义的表现有三类:一是善意受让制度、表见制度;二是 心中保留制度;三是取得时效制度。2、外观主义的要件有三个:一是存在外观 事实(亦称交易上权利或意思的虚像),指相对人眼中的“客观”;二是具有本 人与因(亦称对本人的归责事由),指本人对于外观事实的形成所给予的一定原 因力;三是具备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指相对人善意无过失。3、外观主义的效果 ,指凡是能够识别为典型的权利(或意思)的表现形式,即使其与真实权利(或 意思)的状况不相符合,法律仍通过以权利(或意思)的表现形式推定权利(或 意思)的基础,从而保护交易安全。4、外观主义的理念,吸收了正常交易的成 本分析方法,渗透了现代立法的社会本位思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