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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解读表见代理之要件(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尽管本人与因在外观主义结构中有弱化趋势,但它仍然是适用外观主义所应 具备的三要件(外观事实、本人与因、相对人信赖)之一。至于本人与因的弱化 趋势,依笔者理解,是适度降低本人过错的认定标准(或者说,是适度提高本人 的注意义务),以扩大、加强对善意无过失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进而更利于交易 安全的保护。

  其三,以本人有过错为要件,未必加重相对人的举证负担。若相对人证明本 人有过错的举证能力,明显弱于本人证明其无过错的举证能力,则司法者可以行 使自由裁量权,酌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本人举证证明其无过错。(34 )若本人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但笔者并不赞成此处采取举证责 任倒置,原因是,相对人若主张本人有过错,则应为自己的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加 以证明,况且该举证难度并不强。

  其四,合同法上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亦称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依学界 通说,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方面亦建立了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以过错责任 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35)但是,在本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 错情况下,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并未成立合同,本人的行为与相对人遭受的不利益 之间更无因果关系,因而本人的违约责任无从说起,自然也谈不上适用无过失责 任原则了。

  结合上述评析,笔者认为,双重要件说比单一要件说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但其论者阐述的理由不够透彻,难以令人完全信服。

  ㈢折衷要件说之述评

  1、折衷要件说之概述

  鉴于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各执一端,互相攻讦,有的学者试图修补它们 的欠缺,调和它们的分歧,提出了一个折衷方案,笔者称之为折衷要件说。该说 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把本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有过错列入表见代理要件(区别于 双重要件说),而把本人与无权代理的发生有关系列入表见代理要件(区别于单 一要件说)。(36)当前,该说仅为少数学者所主张,属于少数说。

  2、折衷要件说之理由及其评析

  该说以本人有关系为要件的理由有二:其一,若以本人有过错为要件,本人 会千方百计地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使表见代理很难构成。尤其在相对人已经具有 合理信赖的情况下,若因本人无过错而不构成表见代理,则会使设立表见代理制 度的宗旨落空。其二,若不考虑本人的行为与无权代理的发生有关系,则会使与 无权代理的发生毫无关系的本人祸从天降,蒙受其无法预测的意外损失。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缺乏说服力。其一,以本人有过错为要件的合理性,并不 因为它会增加表见代理的构成难度(或者说,缩小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而降低 .所谓有时会因本人无过错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有悖于表见代理立法宗旨一说,显 属对表见代理立法宗旨的片面理解。表见代理制度乃是法律上的一把双刃剑,既 要积极保护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的利益,又要避免损害无辜本人的利益,故应严谨 适用。其二,所谓本人行为与无权代理的发生有关系,实质上不过是推定本人对 无权代理的发生有过错的翻版而己。(37)与其扭扭捏捏地声称本人有关系,还 不如干干脆脆地强调本人有过错。如果本人对于无权代理的发生仅有某种关系而 无过错,那么仍然不应成立表见代理。

  ㈣诸说“软肋”之述评

  在应否将本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有过错列入要件这一焦点问题上,诸说见解 各异,而且均有底气不足的“软肋”。

  单一要件说的“软肋”在于,承认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过 错有关,却又否认以本人有过错为要件,容易导致无过错的本人遭受飞来横祸。 双重要件说的“软肋”,论者自认为有两处:一是本人并非在所有表见代理情形 下都有过错,例如,由于合伙关系、夫妻关系而发生的表见代理,就很难认定本 人有过错;二是既要确认相对人无过错,又要确认本人有过错,造成司法操作上 的不便。(38)折衷要件说的“软肋”在于,本来目的是兼采前两说之长,实际 效果却是并蓄了前两说之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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