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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中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上述被学者称之为“二律背反的双重理论”作为遗产为法国民法典所继承,由此导致了该法典第1184条规定中的矛盾。该法条第1款规定:“双务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不履行其承担的债务时,应视为该合同中有解除条件的约定。”这一规定反映了关于双务合同中存在以一方不履行义务为解除原因的暗示性条款的理论,与罗马法的观念非常相近。接下来,该法条第2款及第3款又规定:“前项情形,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债权人有选择权利:或者如给付为可能时,请求他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不请求赔偿损失。债权人解除合同,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情形对于被告得许以延缓履行义务的一定期间。”马洛里和埃勒斯认为,法律的这些规定明显具有司法干预的特点,与教规学者的观念十分接近。〔5〕此外,在法国,对于法律有关合同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解除的规定的性质,学术理论与立法者及法官的观点是不大一致的。学者马尔蒂(MARTY)和雷诺(RAYNAUD)认为,法律规定合同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其主要根据是当事人的过错。〔6〕马若(MAZEAUD)和夏巴斯(CHABAS)则认为,上述合同的解除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责任形式。〔7〕但对于法国立法者和法官来说,合同之所以可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并非基于当事人有过错,而是因为合同所应当达到的经济目的已经不能达到。同时,在确定合同解除的后果时,法官并不仅限于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及其造成的损害,而是还要考虑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及其将产生的利益。与此同时,一方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害并非解除合同的条件。例如,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79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中,当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时,出租人即使并不因此而遭受损害,其也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这一原则被很多判例所适用。这种损害的作用仅在于以之来评价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否已经严重到应导致合同解除的地步。例如,当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缺陷但尚能满足买受人需要时,法官可维持合同的效力,同时责令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损失(这通常意味着出卖物价格的降低)。〔8〕具体说来,法国民法有关合同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解除的规定的适用,涉及到以下问题:

  (一)适用条件

  根据法国合同理论,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⒈相对方有过错。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是基于相对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系因可归究于该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债务具有过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如果系不可抗力造成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则属于风险责任问题);

  ⒉相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性质严重。相对方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性质严重,是指相对方未履行其基本义务。如果相对方未履行居于从属地位的义务或仅部分履行基本义务,法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评判。例如,根据法国最高法院民事法庭1950年11月27日判决确定的原则:“在当事人一方部分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形做出判断:如果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严重性,或仅责令债务人赔偿损失尚不足以制裁其行为的话,法官可判决该合同予以解除。”又如,依法国最高法院商事法庭1987年6月16日的一项判决,“当基层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行为的性质不致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时,可责令其履行合同,并对之规定一定的条件的期限”(该案涉及到一项专利转让合同,一审法院判决转让人必须在1年内履行其义务,否则,合同将因其过错而被解除)。

  这里应特别指出的是,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某些债务人的利益,法国法律对于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即把相对方的过错作为合同解除的必要条件。如乡村土地租赁合同的解除,依法律规定,必须是基于承租人(佃农)一方的过错。同时,法律还禁止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设定解除合同的条款(即赋予一方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国乡村法》L.411—31条);同样,在雇佣合同中,雇主解雇受雇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法国劳动法》L.122条);此外,不定期的雇佣合同只有在受雇人有严重过错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要求解除,以此保护受雇一方的利益(《法国劳动法》L.123—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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