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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中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5)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在法国,合同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具有司法特点,即当事人如不提起诉讼,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可能自动导致合同的解除。故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这类合同的解除还要涉及到债权人的所谓“选择权”问题。

  债权人的选择权是指,在债权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也有权不要求解除合同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即使合同中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款,债权人仍享有这种选择权)。简言之,请求解除合同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力,债权人对之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是,法国法律不允许债权人事先放弃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因为,法律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在拒绝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的同时,有权要求他方履行义务。例如,根据法国最高法院民事法庭1937年3月9日的判决,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放弃在出卖物受第三人追夺时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条款无效;又如,根据法国最高法院商事法庭1961年6月12日判决,合伙合同中,合伙人放弃以正当理由要求解散合伙企业的权利的条款无效;不过,也有个别判例允许当事人事先放弃其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其放弃权利的表示十分明确即可(法国最高法院商事法庭1984年3月7日判决),但在一方已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即使其义务的履行有瑕疵,债权人也可放弃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当事人对于已经取得的权利总是可以放弃的(例如,买受人一旦接受对方交付的货物,就不得以该货物不符合要求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出卖物有瑕疵的情形不在此列)。

  (二)适用范围

  依《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合同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解除适用于双务合同,但也可扩大适用于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以及某些有偿的单务合同。

  ⒈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法国民法典》第954条规定:“如因不履行所附义务而撤销赠与,财产应重归于赠与人,并解除受赠人名下就此财产的一切负担及抵押;并且赠与人对于占有赠与不动产的第三人具有得向受赠人主张的一切权利。”这就是说,赠与所附义务的不履行,可导致赠与合同的解除。诚然,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是否应属于双务合同以及赠与合同因所附义务未履行而终止是否属于合同的“解除”,法国合同理论界对此尚有争论,但法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显然是基于与双务合同的解除同一的立法精神。

  ⒉某些有偿的单务合同。如《法国民法典》第2082条规定:“债务人仅在以出质物担保的债务的原本、利息及费用已全部清偿时,始得请求返还出质物,但出质物占有人滥用出质物时,不在此限。”亦即当享有质权的债权人滥用出质物时,债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出质物。此种情形,动产质押合同为单务合同,也可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解除。

  法国学者指出,并非一切双务合同都适用上述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合同解除规定的双方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⑴以设定终身年金为条件的买卖合同。《法国民法典》第1978条规定:“因终身年金的设立而受益的人,不得仅以相对方未按期支付年金而请求返还原本或重新占有其出让的土地。”亦即在以设定终身年金为条件的买卖合同中,一方不得以另一方过期未支付有关年金的款项为由解除合同,这是由这类合同的或然性(侥幸性)特点所决定的。

  ⑵共有财产的分割。法国学者认为,共有财产的分割也不适用解除,因为此类行为具有一种“必要性”,如果允许一方解除,则势必强迫双方当事人重新开始其共有关系,这显然毫无必要。

  ⑶司法助理人员业务场所的让与。公证人及其他司法助理人员业务场所(如公证事务所)的让与,其让与的标的实质上是代表司法部门的一种权利,而在法国,对司法助理人员的任命是一种行政行为,是不可随意变更的。因此,上述让与行为不适用解除。〔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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