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赠与之债(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赠与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形式,其客体应当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即赠与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标的物所有权转付受赠人。由于赠予合同本身的特殊性,其客体的要求于其他有名合同相比,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一)给付的单务性于其他合同不同,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地转移一方合法财产给另一方的行为,并非要求对方对价给付,是故给付的单务性为其显著特征。
(二)给付的准形成权性为兼顾合同双方的权利,并从公平、公正原则出发,赠与之债给付具有形成权特征,即双方在协商接受合同的前提下,赠与人有权对其赠与标的物性质、数量、质量、及交付方式做出决定。
(三)给付的标的物是物赠与合同转移的是有形财产权利,即所有权。而作为债之客体标的另一组成部分的劳务则属于无形财产权,具有身份性特征,为劳动者本身享有,而且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有些劳务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劳务不可成为给付之标的物。而物作为标的物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1、赠与的财产可为实有财产,亦可为预期财产,所谓实有财产主要指赠与发生时赠与标的物是赠与人实际控制的有体物,其价值可以实际评估,如房产等;所谓预期财产,亦可称为预期收益,指标的物的所有人掌握的预期收益尚未知,如期权等。
2、基于消费关系而发生的有奖销售的奖品可以成为给付标的物。但这应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非法有奖销售(主要是标的物的价值问题)而排斥、打击竞争对手行为相区别。
3、瑕疵物。以此作为给付标的物,赠与人不得隐瞒事实。同时,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4、血液。依《献血法》有关规定,无偿献血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而血是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给付的标的物。
5、器官。作为现代民法物之范畴的延伸,器官可以作为赠与给付的标的物,但仍以自愿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为限。
6、共有物。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同享有一个财产所有权的状态,在赠与中,关于共有物作为标的情况应作具体分析。
(1)在共同共有中,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处分行为一般认定无效,但若共有人虽系擅自处分,而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善意取得该共同财产时,则认定有效。赠与乃无偿性行为,是故共有物于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可为赠与合同给付的标的物。
(2)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得依其应有份额而处分财产,但仍应不损及共有物之使用性能、用途及其他共有人之利益为限。循此限制,财产按份共有人得将之赠与他人,该财产可以成为赠与给付之标的物,按份共有人基于此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给付的目的性赠与合同往往基于特定目的而产生的,如具有就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赠与;附随某些义务的赠与等,其附随之义务即为当事人目的的体现。
(五)给付的灵活性在赠与中,赠与行为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除不动产登记制度外,动产给付形式繁芜多样,归纳起来如下:
1、给付可以是定期延续性的,亦可以是一次性的。
2、给付可以是附生效条件的,亦可以是附生效期限的。
3、主物与从物可以同时给付或者分开给付。在分开给付中,可以先交付主物,亦可以先交附从物,均视为给附标的物财产权利转移。
三、赠与之债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亦即合同中约定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赠与行为主要是对当事人提出具备善意、诚实的要求(这是对当事人民事行为的准则要求,即诚实信用),以此实现当事人间外部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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