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效力待定的契约,因同意权人拒绝承认契约效力而归于无效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信赖利益的赔偿。包括: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契约,在不构成表现代理、且不被本人追认、相对人又未行使撤回权,而归于无效时,对善意相对人损害的赔偿;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契约未被追认,相对人又未行使撤回权时,对善意相对人损害的赔偿。而在无权处分不被追认的情形,若相对人为善意,则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此时缔约过失无适用可能。但须注意的是,在我国法上,若相对人系无偿取得标的物,则虽主观上为善意,亦不构成善意取得,对其信赖利益的损害可依缔约过失予以赔偿。
三、结束语
缔约过失制度内容庞杂,争议很多,对其进行全面的掌握十分困难。本文研究的是其适用范围的问题。而即便对此问题,也并未尝试做出面面俱到的论述,仅就所发现的一些疑点进行了简要的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对缔约过失的适用范围加以类型化。很多观点难谓成熟,亟待批评指教。
参考文献:
[1]王泽鉴著:《法学上之发现》,载于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
[2]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第231页。
[3]王泽鉴著:《缔约上之过失》,载于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第89页。
[4]王泽鉴著:《缔约上之过失》,载于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第90页。
[5]1911年12月7日,RG278,239.转引自傅静坤著:《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30页。
[6]梅迪库斯著:《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第97页。
[7][日]本田纯一著:《关于缔结契约上的过失理论》,转引自叶建丰著:《缔约过失制度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丛》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6月出版,第506页。
[8]王泽鉴著:《缔约上之过失》,载于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第88页。
[9]该款规定了契约订立前存在的法定债之关系可能发生的义务内容—笔者注。
[10]朱岩编译:《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第121—126页。
[11]傅静坤著:《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34页。
[12]同注6书,第507页。
[13]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第236页。
[14]王泽鉴著:《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载于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第212页。另见林诚二著:《信赖利益之赔偿研究》,载于林诚二著:《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237页。
[15]韩世远著:《违约损害赔偿研究》,第160页。
[16]同注12引文,另见注13书,第48页。
[17]苏永钦著:《再论一般侵权行为的类型》,载于苏永钦著:《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出版,第304页。
[18]法国侵权行为法,则对财产损害加以概括的救济,未做如德国法上的区分,因此缔约过失制度鲜有适用的余地。但法国侵权法是否对财产损害的保护失之过广,则不在此讨论。
[19]由于侵权行为法和缔约过失制度随着《德国民法典》的生效而同时施行,因此侵权法的这个缺陷被隐藏了。
[20]梅迪库斯著:《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第97页。
[21]详细的论述请参见王泽鉴著:《雇佣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载于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该文对此问题有深刻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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