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财产上损害与合同责任(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本文以为 ,在我国可以依照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的做法 ,原则上不允许在违约之诉中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 ,但例外地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场合以及在一些依通常观念可预期到容易引发非财产损害的特定类型的合同场合 ,允许债权人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 ,对于所谓依通常观念可预期到容易引发非财产损害的特定类型的合同 ,可以归由判例和学说加以发展和类型化 ,在上述所举的判决中已可窥其一斑。此外 ,依据自愿原则 ,当事人对违约可能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事先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原则自属有效 ,无需赘言。
注释:
① 参见马维麟 :《损害赔偿法之原理》,(台)法学丛刊第161期(1996年),第42页。
② [日]山口俊夫:《法国债权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86年版,第216页。
③ Barry Nicholas, The French Law of Contract, (2nd ed.1992 ),ClarendonPress, Oxford, p.227。
④ 曾世雄 :《损害赔偿法原理》,三民书局1986年再版,第57页。
⑤ 参见[日]吉村良一:《德国法上财产上损害的概念》,《立命馆法学》1980年2—6合并号第794页以下。
⑥ 参见[日]椿寿夫、右近健男:《德国债权法总论》,日本评论社1988年版,第59页。
⑦ Oser Komm. BVS. 548.转引自史尚宽:《债法总论》,第278页。
⑧ [1973]Q. B. 233
⑨ J. L. Jowell &J. P. W. B. Mc Auslan edited,Lord Dinning:The Judge and the Law, Sweet &Maxwell 1984,p.
⑩ [日]前田达明:《口述债权总论》,成文堂1993年第3版,第168页。
⑾ [日]野村丰弘、栗田哲男、池田真朗、永田真三郎 :《民法III-债权总论》,有斐阁1995年版,第62页。
⑿ 参见王泽鉴:《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第395页以下;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1990年第9版 ,第316页。邱聪智:《民法债编通则》,(修订第6版)1993年 ,第214页。
⒀史尚宽 :《债法总论》,第 2 78页。
⒁ 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第 55页 ,认为“盖因违约而侵害债权人身体、自由、名誉者债权人是否得就所生之财产上损害请求赔偿,已是颇有问题,例如债权人原有高血压或心脏病,因忽闻债务人违约而晕倒而毙或因而半身不遂;以契约之履行否,原只关及契约当事人财产之得失,易言之,只关及契约当事人财产上损害之是否发生。是故,通常情形下,契约之履行否,与人身之损害无涉,与自由、名誉等人格权之损害亦无关。财产上损害之赔偿既无可能,非财产上损害之赔偿更是于法无据。此一见解 ,其正确性得如此加强之:违约所发生之损害赔偿,赔偿责任是否存在及其大小如何,宜探讨契约之内容旨而决定之,此为今日之通说。以一般契约内容通常无法解释债务人不履行契约即足发引起债权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受损害之危险。因而,除非违约之事实同时亦构成侵权行为,否则违约所引起之生命、身体、自由、名誉之损害,似缺乏请求填补之依据。财产上之损害况且不能获得填补,非财产上之损害更不待言。”
⒂ 曾世雄:《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台北自版1989年版,第97—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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