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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顺价,价格另议”意思表示的物质制约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甲乙两人1998年签订小麦买卖合同,约定1999年交货,合同中有关价款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依国家顺价,价格另议。而1998年小麦的国家顺价是1.45角/公斤,而1999年的国家顺价是1.24角/公斤。因此,买卖双方就小麦的价款发生争执,卖方主张依1998年的国家顺价支付货款,而买方主张以1999年的国家顺价支付,最后只有对簿公堂。在分析这个案例的时候,首先应当尊重的是合同的本意,即定约双方在其签订合同时的意思。在很多情形—卜合同的履行从时间上要在合同的签订以后,因此,会出现很多的情形,即合同履行时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定约双方在合同履行时的意思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争议。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应当以什么时候的意思为准呢?以本案为例,合同履行时,卖方主张高价,而买方主张低价,因此买卖双方就合同的价款这一合同的主要条款并未达成一致,这是否意味着当事人1998年签订的合同因此失去效力呢?当然,从鼓励交易和发展经济的角度,我们应当尽可能的保护合同的效力。但是从法律本身和公平的角度又如何解释这个问题呢?

    “意思表示理论在法律行为学说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民法对于法律行为的控制规则中相当一部分是直接根据意思表示的要素分析设置的,”1国内外的学者对意思表示理论多有论述,但是分析的角度比较单一,大都仅局限于法律的领域。而从最抽象的角度看,意思表示是一个信息学领域的问题。本文试图借助信息学的方法,对意思表示的作出过程加以分析,建构起意思表示过程的框架,进而对意思表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系统的探讨。民法作为法律上层建筑中的一个部门法与自然科学之建立起一个交流的平台,而这个交流的平台建立的基础之一则是信息论。

    (一)意思表示的作出过程

    意思表示的过程从哲学角度看属于信息运动的过程,而信息学中把意识活动中的信息运动分为四个阶段:1、信息输入2、信息处理3、信息输出4、信息反馈。**我国民法学者通常认为,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依照民法理论中的一般认识,意思表示构成要素应严格区分为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两段。前者仅指明意思表示的内容,又称为主观的意思要素;后者则指明意思表示的外部表现,又称客观的表示行为。内在意思是外在表示的基础,外在表示只有在内在意思已经形成的前提下才可以作出,同时内在意思必须借助于外在表示的方式向相对人表达。实际上,内在意思的形成过程就是信息输入和信息输出的过程;而外在表示的过程则是信息输出的过程。

    一、内在意思的形成

    内在意思,又称为主观的意思要素,它指明意思表示的内容。对于内在意思,国内外的学者分歧很大,按照德国传统民法的概括,内在意思可以分解为1、目的意思,2、效果意思,3、表示意识,4、行为意思,理论上常将目的意思于效果意思合称为表示意思:一些学者认为,内在意思包括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另一些学者认为内在意思应包括行为意思和表示意识:还有学者认为应包括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不论学者对于内在意思如何的划分,就内在意思本身,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它的形成过程。对一个正常的,有理性的,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他能够独立的运用自己的思维,对事物进行分析和判断,并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当然的,他不可能漫无边际的去想,依据马克思的物质决定意识的理论,一个人如果要对事物进行分析和判断,必须全面的占有相关事物的资料或信息。我国著名的电子学家冯秉铨先生指出:“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特征,这些特征就会给人们带来某种信息。我们是通过获得和识别自然界、社会的不同信息,来区别不同的事物,从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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