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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顺价,价格另议”意思表示的物质制约(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2、相对人提供信息

    很多情况下,行为人是通过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方式获得信息的。

    (1)相对人提供假信息:

    A.相对人故意

    a.真意保留:德国民法典第116条规定:表意人对于表示事项内心保留有不愿的意思的,其意思表示并不因此而无效。但是如果对于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且另一方知其有保留时,其意思表示无效。因此,德国民法把表意人保留真意的意思表示所表达的信息视力真信息,善意的受意人基于此信息所形成的内心意思以及进而所作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所谓“内心保留有不愿的意思”,是否仅指“不愿”,而所要表达的意思的实质内容并没有保留,否则,如若受意人基于表意人保留真意的表意行为所表达的信息而为的意思表示于己不利或有失公平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b.虚伪表示:德国民法典第117条规定:表意人与另一方通谋而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的,该意思表示无效。

    c.隐藏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我国学者认为:“隐藏真意的虚假意思表示应不生效力,”

    d.缺乏真意:德国民法典第118条规定:非出于真意并预期非出于真意不致为另一方所误解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

    上述bcd三种表示行为所表达的信息均被视为假信息,受意人基于此假信息所为的意思表示无效。各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大都以这种相对抽象的方式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进行规定,是否可以从更为抽象的“故意表达假信息”的角度来规定呢?

    B.过失——?相对人并非故意提供假信息给受意人的情况,法律并未特别规定,如果受意人依据此假信息而为意思表示后遭受利益损失,而向相对人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时,相对人则依德国法第119条的规定享有撤销权,则会使本已处在被动地位的受意人更加不利。

    (2)相对人提供真信息,但是行为人自己有过失而使信息失真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仍然可以依据119条来主张享有撤销权,这势必将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或者使交易处于一种更不稳定的状态。

    3、对于“农意。人意志不自由”的分析

    (1)相对人提供误导、威胁或恐吓的信息——欺诈、胁迫

    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被欺诈或被不法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

    (2)相对人乘行为人处于危难的境地,而向其提出有失公平的要求——乘人之危

    上述两种情况的实质是,相对人表达了一种具有危险性或误导性的信息。受意人在进行分析判断的时候,他的意志当然是自由的,他必须把这些不利的信息作为重点的考虑对象加以分析,因此形成不利于自己的表示意思。受意人明知表示此种意思将会给自己造成某一方面的损失,但是从整体利益的角度分析,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表达此意思才是唯一的选扦。(并非由于意志不自由)因此,各国法律大都赋予因被欺诈或被不法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享有撤销该意思表示的权利,作为对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表意人的事后救济的手段。反过来说,也正是由于这种事后救济手段的存在,人们在面临上述危险信息的时候,才会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决定。

    二、信息分析判断的过程(信息处理的过程)的错误——误解

    当事人在占有了全面的真信息以后,便要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最终选择最能满足自己需要的方案,但是,人们在进行分析和判断的时候,有时会由于自己的过失而做出错误的或不利于自己的结论,这便是误解。误解,词典解释为“理解不正确或不正确的理解”,其主要强调的是理解的过程而非理解的对象。因此,当事人在获得信息为假或不全面的情况下或在已知威胁或恐吓或误导信息的情况下,依据正常的思维和逻辑进行分析和判断,虽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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