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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研究(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五、结论

    在我国,在产品责任方面,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非常有用武之地。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8条的规定,在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用户和消费者只能直接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生产者、供货者请求;只有当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受害人方可基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请求。但现实生活中,直接向用户、消费者销售产品的销售者,常因关闭、破产、歇业等原因不复存在,于此情形,拘泥于《产品质量法》第28条的规定,将使消费者购买的不合格产品无法得以退还。为加强对作为最终买主的庞大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应允许最终买主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卖主及生产者提起诉讼。可以借鉴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的理论,扩大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使第三人可依据合同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生产者、供货者等提起诉讼和请求。扩大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的依据在于: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通常就其制造、销售的产品质量负有明示的或默示的担保义务。尤其是就默示担保来说,它是法律为保护买受人利益而规定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尽的义务,不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规定,制造者、销销售者均应负此义务,此种担保义务不仅在效力上及于买受人,而且应及于与买受人有密切关系的人或使用产品的消费者。例如: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负有保证其产品不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担保义务,此种义务不仅仅是针对买受人而设的,而且是针对一切使用产品的消费者所设定的。正是因为担保义务要及于第三人,因此合同关系也应在效力上扩及到第三人,这样,第三人才可以基于品质担保而跨越数个流转合同而直接向生产厂商、销售者主张权利。如果厂商在其制造的商品标识上所附的免责条款不合理,或销售者与买受人所订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合理,消费者也可以跨越数个合同关系而主张合同无效。当然,扩大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保护,应当明确第三人的范围。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扩大了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使与合同当事人具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也能受到合同的保护,因此,我国判例应引入此制度,解决对第三人保护不力的问题。

 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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