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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的政策分析 (上)(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参考国际的惯例,银行同客户交往过程中,凡是银行要承担风险的情况下,银行都对客户出示文字说明,或“警告”提示,提醒客户如果违约,可能给银行信誉与资产造成风险时,客户将自动授权银行将客户的违约情况记录下来,并在今后客户信用评级时使用,或者授权银行将这些违约情况提供给专门机构记录并永久保存,仅供金融机构查询。

  例如,美国就有三家个人信用信息公司,EQUIFAX公司,TRW公司和TRANS UNION公司。其中EQUIFAX公司成立于1899年,据今已经有100年历史。这家公司目前保存有美国1亿9千万个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和1千5百万加拿大人的个人信用信息。该公司将近2亿个人的信用资料开发成为39种信息产品,供金融机构有偿使用,其中最著名的个人信用信息产品有10类:“个人信用风险评级系统”、“个人信用行销支援系统”、“逾催系统”、“收集系统”、“警讯系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个人综合信用系统”、“雇佣系统”、“信用卡信息系统”和“公用系统”等。

  现在美国的三家个人信用信息公司均已上网,为上网登记的金融机构提供24小时不间断在线查询服务,并按照信息公司的特殊计量标准收费。值得注意的是,该三家公司的性质都不是政府的,也不是金融机构的,而是独立的民间企业法人。

  所以,我国的“个贷”信用信息经过银行与消费者事先约定,也可以进行商业化运作,只是什么单位来运作的问题。我国的商业银行本身,从长远观点看,也不适于运作该项业务,因为增加银行经营成本,同时,《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业务范围中没有该项业务。另外,中国人民银行也不适合经营此项业务,因为此业务带有商业性,与中央银行的性质不符。将来只有成立专门的信息公司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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