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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的待遇标准问题(7)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跨国银行准入中国民待遇的即予一般受制于两方面因素:一是东道国跨国银行业的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水平;二是东道国的经济体制。由于本国银行业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处于劣势,发展中国家普遍设置了准入“安全阀”,限制外国银行的准入,同时对本国银行准入国内金融市场业务进行一定程度的政策倾斜。跨国银行准入的国民待遇意味着跨国银行可与东道国银行一样,以同等条件获得东道国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并享有同等的权利。发展中国家必须撤除跨国银行准入及业务范围等限制性壁垒,取消在准入问题上对国内银行的特惠待遇(或是将其扩及跨国银行),放弃对本国银行的特殊保护。在此情势下,跨国银行在资本趋利性的推动下,势必如洪水猛兽,大举侵入发展中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造成巨大冲击,更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银行难以匹敌,必然在竞争中遭受巨大的损失,从而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此外,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奉行计划或管制经济体制,完全否定了不同经济主体独立的经济利益,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和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竞争重要待遇标准之一的国民待遇原则并无用武之地。[13]故发展中国家在准入待遇问题上多对国民待遇取排斥态度。

  保护主义和单方优惠是发展中国家适用最为广泛的两种准入待遇标准,但各发展中国家对这两种待遇的具体适用情况却不尽相同:既有闭关锁国的绝对保护主义(如伊拉克、阿富汗),也有门户开放的特惠主义(如巴哈马、拿骚、巴林等国际离岸金融中心),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则兼采了保护主义和单方优惠两种待遇标准。

  从涵义上看,保护主义是指东道国对国内银行业的特殊保护和政策倾斜,某种程度上要求抵制跨国银行的进入,而单方优惠则是指东道国以各种非互惠的优惠待遇招揽外资,以图吸引跨国银行的进入。二者貌似相反,实则相成。发展中国家兼采保护主义和单方优惠的准入待遇模式,是由其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业发展需要所决定的: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业不成熟,银行服务和管理水平低下,金融监管方式落后,若不进行必要的保护,任由跨国银行自由进入,必将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潜在的危机隐患;另一方面,若是发展中国家只是一味地保护本国银行业,长期拒跨国银行于国门之外,其金融业缺乏外来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必将停滞不前,难以获得真正有效的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多对跨国银行准入持“欲拒还迎”的灵活策略,只是在不同的发展中国家。“拒”与“迎”的程度存在差异而已。这种混合型准入待遇标准,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跨国银行准入的政策尚未定型,往往因时而异,因事而异,处于变化发展之中。一些原先以保护主义为主的国家,待本国银行业发展成熟起来之后,转而采用以单方优惠为主、适度保护为辅的准入待遇模式,甚至有些国家更进一步,还逐步确立起对等互惠的待遇标准(如巴西、印度)[14];反之,一些原先以单方优惠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则可能由于突发性危机或经济困难,而不得不放弃原先的待遇标准,重拾保护主义的准入待遇准则(如印尼、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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