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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东至上主义”到“债权人主义”——兼论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一 引言

  如果我们把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看待,就在于他们的债权人又是他们的顾客。非金融企业的债务通常由“职业投资者”,如银行、风险资本公司等所持有,银行的债务则通常由大量的分散的小经济主体(大部分是家庭)所持有,这些小经济主体不参与银行活动的管理控制,而且他们规模小,信息来源少,存款人就难于控制银行经理的行为。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是设立利益代言人。中央银行监管的作用正是代表他们的利益而行动。这也是为什么各国都需要一个中央银行的原因之一。这里我们不再讨论中央银行为什么会存在,尽管这也是一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我们所要考察的重点是,作为广大的小额债权人利益代表,或者称之为公众利益代言人的中央银行监管的存在,怎样改变了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众所周知,现代公司的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代理人的管理者,要对作为委托人的股东负有信托责任,即管理者的行为要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股东利益优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建立在委托-代理理论基础之上的公司治理理论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有效设计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使代理成本达到最小,股东收益达到最大,我们且将这种公司治理理念称之为“股东至上主义”。在公司财务理论中,这种治理理念并没有什么不对。而在商业银行中,一切就变得不同了。

  二  中央银行监管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

  1 商业银行的脆弱性决定了其监管的特殊性

  科斯(1937)最早打开了企业的“黑箱”,认为企业的性质是市场的替代物,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and Mecking,1976)把企夷兴起推动了现代金融理论尤其是银行理论的发展。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事前的逆向选择、事中的道德风险及事后的有成本的状态检验-金融中介结构可以有效减轻这些问题从而减低交易成本,这就是银行为什么会存在的原因。

  然而,金融机构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成效要受到两个前提条件的制约:一是储户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只有所有储户不同时提款条件下,才能保证金融机构将其对零星散户的流动性负债转化为对借款人的非流动性债权,并由此获利;二是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筛选和监督是高效的且是低成本的。

  但是这两个条件的成立并不是绝对的。具体来讲,当储蓄者对金融机构失去信心时,就会出现对金融机构的挤兑。一旦意外事件发生,金融机构的“先到先兑付”的原则使得每一个储户的理性选择就是立即加入挤兑的行列。提款超出预期的流动性需求时,正在经历流动性短缺的银行的声誉就会受损,因为银行倒闭的可能性加大。当人们把倒闭看作是整个银行业陷入困境的征兆时,银行业的整体信用也会受到动摇。

  对于第二个条件,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者不完全,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筛选并不总能保证高效率,从而促使金融机构保持稳定的第二个条件并不能保证总是存在的。斯蒂格里茨和维斯(1981)的研究表明,在信贷市场上信贷配给的出现就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的。从历史经验来看,最容易使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的是那些在经济繁荣环境下可能产生丰厚效益,一旦经济形势逆转就会出现严重问题的投资项目(如房地产、股市、期市等),而这些项目很难用通常的统计方法做出准确预测。另外,金融机构管理者在经营业绩上获得奖励和处罚的不对称性也是导致其不能有效筛选客户的原因。理性的管理者总是倾向于从事那些高风险、一旦成功就会产生丰厚收益的活动。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特征也是导致其从事高风险贷款的重要原因。

  银行挤兑从其产生的原因,可分为两种:投机性挤兑和基础性挤兑。投机性挤兑是指由银行贷款组合的不良运营所导致的漏损等原因,导致人们对银行经营状况的悲观预期,从而引发的挤兑;而基础性挤兑则来自于银行本身的业绩不佳,基础性银行挤兑和厂商倒闭没有太大的不同,它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其消亡比生存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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